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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09 13:19:00

  导读: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在写作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特别难,不知道自己要怎样才能写作出优秀的论文来,所以也会觉得迷茫和无措,本论文分类为物权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一):探讨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论文


  【摘要】物权法中涉及很多与行政法相关的问题。例如“公法遁入私法”的现象与行政法的内容相互联系;关于基层民众的自治组织对财产的支配问题和国家的间接行政相关联;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涉及公权力的干预基础进行讨论;不动产登记行为和公权力间的关系等。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相互间关系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0.15.196


  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通过,强调了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并且明确规定了因物的归属权和利用产生的所有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物法权所规范的不仅仅是物本身的权利,而是规范因物的归属权问题和利用因物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法律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私法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物权法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应当按照法律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公权力的干预基础


  公权力的行使是存在边界和限制的。对私人使用或者所有的物,公权力机关要介入必须具备干预基础。干预基础是指行政公权力在哪种情况时才能干预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干预基础包括公共利益和法律授权两方面。行政公权力的机关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行政行为。为此,很多行政法相关方面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指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行政。所有行政行为的界限和理由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私人追求的和大众福祉涉及的利益以及行政机关想要达到的大众福祉的区别。在物权法上,对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强调体现在对涉及影响到公民的不动产等重大权益问题时。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具备干预基础,只有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在实际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宪法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物權法制定时,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发生了激烈辩论。曾经一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才能有效地限制地方职能部门滥用征收权力,使群众利益遭受侵害。最后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在不同的领域内、不同的情形下,公共利益不同,情况极其复杂,所以物权法对公共利益难以做出统一的界定。因为公共利益是与法律授权并列的干预基础,可推断出,在一般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很难找出实定法的依据。据公共利益本身的特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应该把握:1.公共利益是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特征,应排除单纯私益行政。关于国家 ,其中的内容非常丰富,并且不同的法律条款适用于不同的人群,但是二者在某些领域是存在着一定的重叠现象的,由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工作的研究就变得非常的重要了。所以,在接下来的的文章中,将会对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进行详尽的阐述,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的明朗,能够更好的在实践工作当中应用,这样就能够减少两种法律之间的冲突现象,从而使得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变得更高。


  一、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概述


  所谓婚姻法,其实主要是针对配偶双方之间有关财产以及人身的调整的一种法律条文,配偶双方所具有的财产关系是以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人身关系是双方的财产关系的必要前提。由此就能够看出,婚姻法其实就是因为家庭的各种关系而存在的,因此婚姻法会对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功能也使得社会正常的运转机能得到了稳定的保障;而所谓物权法,与婚姻法进行比较的话,会发现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更加非常广泛,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都是关于物权之间的关系,因此物权法能够对国家、组织、团体等等的物权进行保护,适用的具体范围就是物与物之间的联系以及各种物件的归属权等等。


  这两种法律最基本的关系就是适用的对象,物权法的适用对象是各种物件,而婚姻法的适用对象则是人。故此,在物权法当中所涉及的人属于“权利人”,这一点与婚姻法是不一样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人都是自然人。但是,只要这两种法律涉及财产问题,就具有比较明显的分工,物权法中主要是对私人、对物的物权进行保护,而涉及家庭关系的情况下,物权法会根据家庭之间的关系对物权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婚姻法和物权法互相之间又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实际法律的应用过程中还是要将两种法律进行分开的适用,这样才能使得两种法律在社会实际发展过程中正常且顺利的进行。


  二、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衔接问题概述


  1.家庭财产问题


  经过相关的研究之后能够发现,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物权法,其中并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直接且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对于家庭财产的限定在于家庭单位,而婚姻法对于家庭财产的限定在于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因此,配偶双方的财产就会归结到家庭财产当中,但是在婚姻法中,其规定要更加的清晰。


  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包括以下几种,包括配偶之间的财产、父母子女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在使用的职责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在管理和债务方面,两种法律其实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的,在婚姻法当中很难对其进行非常明确的限制,而物权法就能够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得权利人将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因此,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婚姻法到物权法的衔接工作。


  2.配偶雙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问题


  在配偶双方正常的生活过程中,在共有财产的存续期间,配偶中一方对存续的共有财产进行私自的处理是无效的。而且在婚姻法中,配偶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工作上还具有比较强的特殊性,例如,在婚后,配偶双方就需要共同去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抚养小孩、老人等等,而在这种义务的前提之下,是没有办法对财产进行十分详细的规划的。


  因此,在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来进行区分,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要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工作。例如,配偶双方在婚姻破裂之后再房产划分工作上会经常出现问题,因此,在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必须要获取配偶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如果处理期间某一方发生不同意的情况,处理的过程其实就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操作


  3.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分工不同


  经过不断的实践工作发现,出现相关法律问题的情况下,需要只采取其中的一种法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处理的过程中要避免两种法律出现大量的重叠现象。如果可以采用婚姻法进行解决的就尽量采用婚姻法解决,不符合相关情况的就需要使用物权法了,这样的衔接工作更加利于避免问题的产生。


  综上所述,就是目前为止对于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的相关研究和分析了,从文中叙述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婚姻法与物权法虽然具有比较多的重叠部分,但是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也是是比较大的。因此,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就需要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并且不断的进行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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