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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10 10:45:00

  导读: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应该怎么撰写?对于第一次写作毕业论文的同学来说,应该都是不知道自己应该写什么内容比较好的吧,本论文分类为法学毕业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法衔接;管辖权争议;协调机制


  一、问题产生


  2018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监察法》,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半,我国从上到下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监察体制,对打击腐败贪污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监察法》施行的过程中,在实务方面遇到许多立法理论上没有预料到的困境,正应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管辖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案件发生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否则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管辖确定后为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虽然监察委的监察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保留的侦查案件类型也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上《监察法》在后续调查行为结束后,要移交法院判决,决定了它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必定要有衔接,而基于监察委的特殊性,衔接就有困难了。《监察法》改变了我国“一府两院”的权利格局,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监察委是一种全新的体制[2]。它与《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基本法,虽然《监察法》权限负责调查职务犯罪,但是最终还要交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定罪,而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体制的一部分,因而,实务中监察委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如何衔接,直接关系到法律实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尽快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想要真正实现衔接是有困难的,一方面监察委改变了我国的权力格局,也正是因为如此,监察委的地位十分高,尤其是原来的纪委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再加上监察委是从上到下各基层全覆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要受其掣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受到同级监察委的行为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委的特殊地位,监察委对职务违法犯罪采取的行为,成为“调查”,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行为,其实《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制约侦查行为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了,但是对于“调查”显然是无能为力的[3]。那么看似立法对管辖权限规定的明确,实则在法律工作开展中遇到很多问题,尤其是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公安局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是立案管辖的争议。


  二、监察机关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管辖主体及权限存在交叉与冲突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采用按干部管理权限来划分案件管辖范围,但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按照案件类型及刑期轻重划分级别管辖,按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来划分地区管辖。这就涉及到应该如何解决两者不一致的。例如,省管干部案件由省监委办理,处级干部案件由地市级监察委办理,科以下干部案件由所属地监察机关办理。而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般是属地管辖,或者是按照案件类型、刑期轻重划分级别管辖,但是和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完全不同,这就会引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管辖权限的冲突。例如,省监委有权管理全省范围内党员干部,这样省监委调查的省管干部即便是在本省某个地市范围内,也不影响省监察委的管辖权,但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未必正好是可以与省监委对应级别的检察院和法院,因此在接下来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都应该明确与之对应级别的司法机关。再如,地市级监委管处级、科以下由属地管,但从司法机关管辖角度來看,如果恰好该职务犯罪属于其他地市管辖,那么不仅涉及监察委和司法机关之间管辖权冲突如何明确,还涉及异地管辖权的冲突如何解决问题。


  (二)一人涉数罪、多罪多人并案以及诉讼中罪名改变引起管辖争议问题


  1、一人涉及数罪,意味着监察委、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能分别都有权限对数罪中的某一罪名具有管辖权。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况,监察委在调查期间,发现该被调查人还犯有其他罪如涉黑案件,那么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检察院在权限范围内侦查期间,发现被犯罪嫌疑人还有隶属于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那么此时监察委有管辖权;第三种情况,在此一人所犯的多个罪名中,监察委、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那么就存在三者管辖权如何协调,由哪个专门机关来主导协调的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监察委各自侦查、调查,到了检察院再并案。有的以监察委为主,进行调查。进一步说,不论是那种方式,都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和监察委调查采取的手段并不完全一样,获取证据标准等问题也存在冲突,因此前期解决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


  2、外多人多罪的并案,也容易引起管辖权争议,比如就检察院内设机构来看,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和监察委管辖的罪名,由检察院内部具体分设的不同部门受理对接,如果因多人多罪而进行并案,那么检察院在对接罪名的时候,以谁为主,是否仍旧遵循“监察委为先”的原则,还是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如果都以监察委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那么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各自继续进行,还是统一辅助监察委的调查行为开展。例如,公安机关是否还进行立案,如果已经进行立案的,是否有必要撤销立案。如果管辖权交叉案件中,监察委只在有特殊情形下才主导案件的调查,那么特殊的标准是什么,是按被调查干部的权限级别,还是罪行的轻重、类别或者是案件的恶劣程度。


  3、侦查或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罪名变更也会引起管辖权的争议。一方面,监察委、检察院、公安机关前期各自调查、侦查,后期因为各种原因罪名改变,从而对管辖权属于哪个专门机关产生争议。如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有漏罪、新罪或者其他原因,增加或者变更了罪名,就会在接下的诉讼程序中引发有关管辖权的爭议,也会致使律师在审判阶段提出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可以进行留置的期间是三个月,实践中监察委申请向上级批准的时候,不仅程序繁琐复杂严格,而且一般上级不予批准,即使是批准一般就是几天,而不是再批三个月[4]。所以导致实践中有监察委利用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以变相延长调查案件的时间,这种情况是故意模糊案件性质,也造成管辖权的争议,并且可能引发新问题,比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这期间出了人身 使用监控设备跟保护隐私权并无冲突,只要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两个环节的合法性,即监控资料的取得和使用”[5]。


  总之,现代科技理应服务于人类,要防止人类成为技术的奴隶,有些行为人类可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之,但是如果采用技术手段替代人力时,就要思虑再三,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不利后果。


  2.新闻媒体自由、公民知情权与监控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信息爆炸的当下,媒体运用科技手段,为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渠道,而天网留存的数据清晰直观,成为媒体理想的信息来源。但是,天网的运用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那么,新闻媒体是否有权获得天网捕获的信息?利用国家公权力获取带有他人隐私内容的信息,这是否属于肆意扩大新闻媒体自由的边界?如何在媒体自由、公民知情权和监控数据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新闻自由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基础和保障。”[6]但天网所拍摄的内容,更像是一本流水账般的日记,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出于公共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将其作为侦查办案的手段,发现线索,调取记录,固定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辅助审讯,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数据不应当被公权力机关之外的人随意取得,并成为娱乐及传播的对象,否则就是对他人隐私以及其他权利的肆意践踏。


  由此可见,天网所取得的数据,应当进行严密的控制,不得随意泄露,如果出于公共安全、集体利益的考量,确有需要调取视频监控,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并确保数据不会被滥用。为了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应该反过来成为戕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3.监控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天网所获取的信息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隐私,而留存的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监控中心,而这些数据很可能会成为日后的呈堂证供。不过,既然要成为证据,就必须满足证据所需要具备的一切特性,那么监控数据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电子证据是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信息处理设备处理、传输、存储的电子形式的数字化证据。”[7]由于数据本身以电子形式存储,因此可直接转化成“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也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才能进而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天网所保存的证据,必须经过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检验。“客观性指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8]。


  但司法实践中,天网所拍摄的画面并不一定都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天网监控本应对认定犯罪过程和主从犯发挥关键作用,但由于监控存在画面质量不高等问题,如监控点位太少、死角太多、清晰度太低,其实际作用发挥大打折扣。”[1]因此,若要采纳视频监控作为电子证据,天网还需克服技术问题,这也侧面反映刑事司法活动不能过度依赖监控技术,因为技术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而且过度依赖技术也会降低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刑事司法侦查手段的发展。


  三、结语


  公共安全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根本理由,维护公共安全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只有保护好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天网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进行实时监控,在维持治安、预防犯罪,发现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改变侦查方向、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天网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冲突,媒体也正对监控数据肆意使用,践踏公民合法权益,监控数据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证明力不足,都使天网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这也反映了当今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趋势,即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刑事诉讼活动已经从最初追求效率转变为对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追求。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表明,再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因此,有效的侦查手段,依然可能因为缺乏正当性而被禁止使用。“现代保障人权的核心是维护人之为人的信念。但对人价值、尊严的维护往往受到社会其他价值目标,尤其是以公权力为代表的挑战。”[9]因此,在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基本人权,注重对人的价值、尊严的维护,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因为公共安全本身就包含着容忍对公共安全的期待与实际享有的公共安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保障正当程序、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之为人的权利,有限度地让步和妥协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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