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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论文3100字_经济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10 10:45:00

  导读:经济合同法论文在写作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特别难,不知道自己要怎样才能写作出优秀的论文来,所以也会觉得迷茫和无措,本论文分类为合同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经济合同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合同法论文3100字(一):对经济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探讨


  摘要:在我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市场大坏境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当事人,保护社会经济和谐的质询,才以经济合同体系的建立为依托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中关键的一部分。我国已经下发了包括各行各业领域的经济制度合同、法律规定和各种规范性的指导意见,门类已经基本覆盖,涉及范围已经基本涵盖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文章通过研究和分析大量理论体系来对一些经济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经济合同法;探讨


  一、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体系范围


  现阶段我国还是行使以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所保护的依托,覆盖面较为宽广。总结来说我国这个阶段的经济合同法体系之内,其具体包括了下述四个方面:一是基本制度的经济合同法律。二是特别章程的经济合同法。三是经济合同行政法律法规。四是和经济合同相关的立法解释。五是地方法规、规范性章程、司法立法解释等,通过阐述不同体系之间所存在问题来探索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合同通法。


  (一)基本经济合同法


  我国实行的经济基本合同法案是目前我国合同法案中的一级类型法案。其中具体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基本合同法率先确立了我国经济合同法律章程的基础雏形,构建出一个可以填充的框架,确定了原则性和对基本问题的有法可依,从而在宏观层面调控全部的经济合同关系。对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起到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像是一个风向标,引领我国经济市场的一个正确前行方向。


  (二)特别经济合同法


  特别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合同法体系中的二级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此类特别经济合同法只做调整一些处于特别特定的经济合同内容,其目的着重于保护一些类似技术之类,包含涉外类的经济合同关系,此类合同需要具有相当高的调控能力,才有可能保证此类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效力,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投资资金及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对外贸易中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到侵害。


  (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具体的经济合同法规(条例、细则)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的经济合同法规是我国经济同合同法体系中的三级法,主要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 民法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情势变更原则无疑似一柄“双刃剑”,其适用好坏与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虽然其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为基点,但其运用极具弹性,因而探讨其适用要件以防止滥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事实、事件的情势变更: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时作该合同存在前提的客觀情况,如币值、物价,一定的交通状态等,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后,应当寻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二)情势变更须在合同消灭前发生:在合同成立时,如对合同现实内容、行为目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则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有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规定,由当事人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即可。如在合同消灭之后,情势发生变化,鉴于这种变化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合同消灭后不适用该原则。


  (三)情势变更确为无可能预料性: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则其对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若仅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


  (四)情势的变更确属不为当事人的责任发生:若情势变更系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则过错方不能以情势变更作为自己免责理由。


  (五)情势变更必须显示其公正性:若已成立的合同继续保持效力会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而且会继续增大不公平的程度;或导致当事人的行为目的和行为后果相悖,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之条件。


  五、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需性


  随着我国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交易形式也出现了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广、出现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势在必行。是是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正义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是对法律尊严与公平的呼唤。


  (一)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据国内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某省,2010年上半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2.5%。其中有些案件适应于情势变更原则,因经济合同法中没有确立其原则,使案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丧失了公平性和公信度。


  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l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也都认可了情势变更。但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指出的是:“这两个纪要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固定见解,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实证法律的效力,尚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况下,援引公平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用公平原则替代情势变更制度发挥功效不如在法律中直接引进情势变更制度。法律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不可否认,即使法律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法官在适用时要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的适用本身就必然要涉及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当法律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时,会出现更大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仍然适用了情势变更制度,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例子。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在合同法中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


  在国际上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往来将进一步加大,也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因为世贸组织的宗旨就是通过一系列协定促使各成员协调其法律制度,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秩序的规范化。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情势变更的情况,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这样会造成“法律不足”的现象的出现,使我国处于被动局面。1985年的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规则》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界限,而且国际商会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大量案例都已将情势变更制度视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但是,在适用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是“契约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危险的例外”,要求作严格和狭义的解释。所以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遵守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完善和协调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好与国际公约,世贸规则等进行衔接。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衔接点。以国际竞争为背景的世界舞台在网络信息时代是瞬息万变的,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特定的一般关系,法律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的购买力和交易条件等,难免会不可预见地发生显著的变化。当价格异常波动引起情势变更,以及受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会使国内某些进出口产品合同的履行变得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保护参与国际竞争的我国法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尽快制定情势变更制度。


  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积极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认识上的日趋深入和在司法实践上经验的不断积累,并且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大,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环境和时机也会更加成熟。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弹性”极强的条款,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在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在订约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后,发生纠纷时,可依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情势变更原则是其例外原则,是针对这一问题的出现确定的法律原则,是其细化,是一种进步。


  (二)坚持实践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有约必守原则的例外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公平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着理论的依据和现实的客观需要。公平原则要求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来均衡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以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合同的公平正义,是一种相对的正义,不是绝对的正义。这种正义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一种利益平衡,当这种平衡被打破时,由法院介入进行适当裁量,以求达到新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中公平的有效补充与发展,在责任的分担上使其更为合理公平。


  (三)坚持依法行事原则。法律的作用就是规制和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法律事件,一个事件产生了,就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情势的变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动摇,如何调整,如何更好的解决,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出台,情势变更原则写入法律能使更多的司法案例找到法律依据,更好的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维护交易公平与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为尽快实现与国际法律接轨,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应尽早在经济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明确相应的法律條款。以期通过司法的介入,确保在处理国内外企业在经济纠纷中,具有法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实现法人的正当、合理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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