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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论文3300字_最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10 13:11:00

  导读:关于最新民法论文3300字在写作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特别难,不知道自己要怎样才能写作出优秀的论文来,所以也会觉得迷茫和无措,本论文分类为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关于最新民法论文30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最新民法论文3300字(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 和非法人組织。


  4.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加快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决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无数次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本文的研宄目的是如何公平的对交通事故进行归责,并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总之,我国必须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综合救济体系,使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使法律能够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鲁钦沛(1994-),男,四川省达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最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民法法与环境法举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论文


  摘要:由于环境保护的广泛性,专门环境立法尽管数量上十分庞大,但仍不能把涉及环境保护的社会关系全部加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环境诉讼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许多法律规范,本文通过从举证责任方面找出环境法和民法的不同和相同之处,找出两者的联系进而理解两者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加强两者的融合度,同时也有利于环境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环境法;民法;举证责任


  一、民法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第一种是最普遍的。是人们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损害事实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第二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其与过错责任原则有一些区别,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的要件仅包括侵权要件中的前三项,也就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第三种是公平责任原则,即使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也应当对彼此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比例责任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二、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环境侵权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不能按时提出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好的法律责任。即“我主张,你举证”这种方式。


  我国的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一)环境单行法有关据的规定。在环境单行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在《固体废物污染》第86条也有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二)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被告要证明的仅仅是“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方面,这并没有说明原告就完全没有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关于因果关系的主张本质是体现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待证事实,即“肯定”与“否定”。其中,“肯定”是归责事实或称为发生请求权之事实,而“否定”则是免责事实或称为阻却请求权的事实原告主张侵权成立,则应对“肯定”这一归责待证事实进行证明,而被告主张侵权不成立,则应对“否定”这一免责待证事实进行证明。


  三、民法与环境法举证责任的异同


  (一)二者的联系


  民法的举证责任有四种,而环境污染则是“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结合。这说明了环境法的举证责任与民法的举证责任是有联系的。


  (二)二者的区别


  1.两者主体地位不同。民法的举证责任不分原告和被告都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而环境法的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虽然是平等的主体,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其实间接的导致原告和被告有着难以更改的差距,原告处境更加艰难。所以这里的“平等”在环境法中其实“不平等”。


  2.举证分配比例不同。民法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是举证责任倒置;而在环境法中,大部分都是“我主张,你举证”。各自占的比例不同。


  3.举证性质不同。民法的举证责任大部分要求的都是积极举证,就是你要对你所提出的要求提供证据;而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不仅包括积极举证,还包括消极举证。也就是,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出积极证据,而被告要对自己没有“错误”行为提出消极举证。


  四、民法和环境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民法和环境法的联系


  从之前举证责任方面分析环境法和民法,已经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是有共通与差异的,通过这个,再结合两者不同的历史发展途径,整体的看待环境法和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是有很大意义的。


  1.正如环境法的举证责任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更加公平的被对待,也是为了让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而民法的举证责任所设置的目的也是如此。


  2.环境法的举证责任其实是包括在民法举证责任的范围内的,这也说明了环境法与民法在历史上具有渊源,并且有历史承继的关系,而且最初的环境问题都是通过传统法律部门手段予以解决的,民法作为环境法最初渊源之一,在最初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只不过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才有法律体系的重新细化分工。


  3.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就是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這个方面,民法和环境法是有相通之处的,调整对象都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和环境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和环境法调整的都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环境法调整对象是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环境法不仅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还会调整和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强调或者论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否认和轻视人与人的关系。


  2.价值取向不同。环境法和民法对于因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思维方式,所以对于利益的判断也不同。在民法中,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图景”,它表明资源、环境等都是为人类所服务,由于正值经济等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影响,趋于自利的本质使人变成了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的理性和自利使得民法的价值取向必然是以个人为本位,而一切个人意思的出发点又是以权利为中心,由此决定民法学语言必然以“权利”为核心词。


  3.理论范式的不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二者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整体主义理论范式。民法的目的和理论范式都深深打上了个人主义的烙印。民法就是强调在社会中的个人,它就是呼吁个人是一切的开始也是一切的目的,所有的价值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国家和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而环境法学采取的是整体主义理论范式。整体主义强调的是:人的存在不是绝对独立的个体,个人只有在整体的环境中才可以被理解。个人离开了整体就不能称之为个人,而环境也是人类生存的整体中的一部分,所以人类要停止对自然的掠夺,学会和自然和谐共处。环境法被认为一般是社会法,是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的,所以是从整体出发的。


  作者简介:陈俊杰(1997.10-),男,汉,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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