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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18 13:32:00

  导读:关于刑法学年论文对于很多想要评定职称的小伙伴们来说,应该都是需要撰写这方面的论文的,也都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晋升机会,本论文分类为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力和竞争力。


  5.2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模式


  针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全部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且关于这类保护的修改与补充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进行,并没有采取其他立法行为的现状,理论界提出了两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一是集中立法制定专门法典;二是制定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


  所谓集中立法制定专门法典,是指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将这些法律整合集中在同一部法典之中,如可以取名为知识产权法。在这部法典中,将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统一起来,既可以避免出现民事保护、行政保护需要刑事保护来托底,但是刑法未有规制的现象,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在刑法典规制、修改与完善时间过缓的问题。


  5.4完善执法部门协作机制


  产权保护涉及部门多,分工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管理执行困难,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并不合理。因此在部分的侵权案件中,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审查案件时对犯罪内容不能进行严格的调查,最后往往是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采取罚金等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针对这样的情况,首先各部门要理清职责边界,建立各部门之间更加连贯的管理机制,逐渐界定出双方的职责边界,细化明确相关的职责;建立具体的案件移送制度,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交给下一级接管的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要共享信息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执法部门主动履行后续监管职能,按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和各项强制措施等职责。


  5.5降低入罪门槛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要求具备营利目的,而这种规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规定该罪中去除“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主观要件相比,入罪门槛较高,建议可将此主观要件去除,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保护相一致,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有助于弥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确实是营利无法打击的漏洞,降低举证难度。国情不同,传统有异,建议适当降低该罪入罪标准,如可以降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等。


  5.6健全罚金刑标准与适用


  如同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说,罚金这一金钱惩戒手段最能彰显完美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重视罚金刑,加大其力度与适用的优先性,是打击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严厉的罚金刑,一方面通过对被告人在经济上加以制裁和惩罚,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也可以有效震慑企图侵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人。在罚金刑的适用方面,建议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量化其适用标准,从而推动罚金刑的适用,提升其水平,发挥其优势。


  文化产业作为绿色生态产业,是当今世界新的拉动力和增长点,在全球得到蓬勃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支柱产业。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同步落实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业刑法保护等问题,以快速有效地形成侵害和破坏文化产业犯罪的社会威慑力量。


  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分析


  【内容摘要】从狭义视角来讲,刑法(criminallaw)是界定刑事犯罪,规定对嫌疑犯的逮捕、起诉和审判,以及决定适用于被定罪的罪犯的惩罚方式的所有法律体系。刑事犯罪被解释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犯罪,由独立存在的刑法加以界定,而刑事诉讼法为罪行的起诉建立程序。现今独立存在的刑法大致源于普通法,而后被编入国家法令中。现代的刑法颇受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是在定罪、法律研究、立法、改造等方面。基于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理论和实践范围处于扩张趋势,其内部限度标准有两大原则,分别是“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和“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本文将简单分析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希望能为法律研究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网络时代;刑法;解释;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187-02


  作者简介:杨汉宇(1990-),男,满族,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网络时代,刑法面临着两个必须考虑的问题:传统刑法规范是否适应管理网络时代的犯罪行为?刑法解释能否消除物理时代和网络时代的裂痕?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传统刑法是物理时代的产物,进入网络时代后,刑法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本文将简单分析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变化,系统论述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内部限度,并综合探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外部限度。


  一、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变化


  在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范围已明显呈现出扩张趋势,有助于提高刑法执行活力,完善传统刑法的局限性,促进刑法执行工作和网络犯罪的有機结合,提高刑法施行效果。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任意扩展刑法解释范围必然会触犯刑法和底线。从刑法解释扩展的角度来看,国内不少学者认为传统刑法能够适用于现代网络犯罪,在应用过程中,传统刑法必然会扩展作为解释罪状的各种关键词,简而言之,是通过扩展关键词来为解释犯罪行为提供框架,同时,为国家刑法和虚拟的网络犯罪行为之间提供桥梁。其次,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讲,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扩张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兜底规定”领域的刑法扩张范围。为了使刑法解释能适用于网络时代,国家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兜底规定”进行了两种扩展性解释:第一,对网络非法经营“兜底条款”进行扩展性解释。《刑法》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有偿提供信息删除服务和有偿提供虚假信息发布服务,以及各种非法网络服务工作均触犯了刑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兜底规定进行扩展性解释。近年来,网络平台上出现虚假好评、刷单、恶意差评、炒信和恶意注册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信和网络信誉度。对此,当前《刑法》第276条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会运用兜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举例而言,在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中,董某采取了非法竞争手段,他雇佣谢某用同一账号集中购买了竞争对手某公司的“论文查重服务”,然后,先给予好评再退单,致使该公司因为“涉嫌虚假交易”而被淘宝平台降权,经济损失多达15万人民币。此案发后,法院一审和二审均依法判决董某、谢某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律学者们对本案的判决持赞成态度,一致认为对于恶意进行好评和虚假交易行为均应依法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责任。再次,学者们指出恶意注册虚假账号严重危害社会公信,和“破坏机器设备”这种行为相比,恶意批量注册虚假账号属于严重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第二,对刑法的相关概念进行扩展,以此延伸刑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有许多网络犯罪行为均属于“网络变异版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传统刑法所列举的“典型行为”,为了能够依法管理网络犯罪行为,就需要实现“典型行为”和“网络变异版犯罪行为”的有效对接,做好刑法兜底规定的扩展性解释。相比而言,传统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网络时代没有关系,大多是针对真实的物理空间所规定的,而非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了能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网络犯罪,就需要扩展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范围,使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处于平等地位。例如对于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行为,均可与在物理空间的诈骗行为视作同一犯罪。目前,有不少不法分子会窃取他人信息,用网络桥梁诱骗广大用户点击虚拟链接而非法植入盗取财物的程序,或者提供虚拟的商品服务,当顾客点击虚拟的付款链接后,财物就会被盗走。部分不法分子会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用户发信息说用户的信息不完善,需要点击链接完善信息,用户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后,银行卡里的钱就会被非法窃取。也有不法分子会通过网络诈骗让上当的用户去银行转账,这些诈骗行为均等同于物理空间内的诈骗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会对犯罪行为的对象概念进行扩展性解释。在传统刑法中,物理空间内的犯罪行为对象大多是物品、钱财和犯罪获得物等实体物质,而网络犯罪行为对象时常带有虚拟性,以“虚拟数据”为主。除此之外,网络时代下的刑法对行为场所的概念也进行了扩展性解释,规划了“禁猎区”、“禁渔区”、“网络公共产所”、“道路上”等区域,《刑法》第29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与“在信息网络上起哄闹事,影响公共秩序”的性质相同。


  (二)刑法解释限度的扩展对犯罪法定的造成了冲击。从传统法律视角来讲,犯罪(crime)为公共法规所禁止、一般认为会危害社会或者具有危险性的行为,通常必须接受特定的惩罚(例如入狱或者罚款)。依据普通法传统,起初主要是由法官裁定是否犯罪,现在大多已经编成法典。一般原则是“无法律即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没有法律就不会有罪。犯罪的构成包含两方面:一是行为(犯罪行为),一是伴随的心理状态(犯罪意图)。主要的犯罪行为有:纵火、威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受贿罪、虐童罪、伪造货币罪、盗窃罪、勒索、伪造文书、诈骗罪、杀人罪、绑架罪、伪证罪、走私、贩毒、叛国罪和高利贷等。传统刑法规定被控犯罪者被赋予了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包括在被判决有罪前都应被视为无辜;由陪审团进行审讯的权利;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举出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人和证据的权利;与原告对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快速审理的权利;不受同一罪名三次审理的权利;保留上诉的权利。而在新世纪,刑法会按照专业程序正式宣布对已经定罪的被告人以惩罚的判决,其主要类型包括:并列判决,它与另一判决同时进行;连续判决,它在另一判决之前或者之后进行;缓期判决,该类判决的强迫执行或者执行被法院暂停。不可忽视的是,无论是网络时代还是传统物理时代,犯罪行为不尽相同,法律对“财物”的解释也各具差异。传统刑法中的财物只代指普通金钱财物,在网络时代,“财物”的解释限度也被扩大了,既包括金钱财物,又包括财产利益相关者。


  二、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内部限度


  运用法律语言来讲,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度特指在内部刑法解释和刑事立法之间的界限,即扩展解释范围和类推适用的边界。目前,针对如何确定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度,通常会采用“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和“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这两条标准。而且,这两条标准是从不同方向来重申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前者侧重于司法对立法的尊重,后者主要是运用司法对行为自由提供法制保障。


  三、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外部限度


  在网络时代,网络犯罪行为离不开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管理的宽松度对网络犯罪的犯罪范围大小具有决定作用,简而言之,如果网络环境处于完全自由状态,必然很容易滋生网络犯罪行为,反之,如果网络环境没有任何自由,网络上的所有行为都有可能属于犯罪形式,包括上网本身。由此可见,网络环境的宽松度是影响当代刑法解释限度的重要因素。此外,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并不能决定网络环境的宽松度,而且,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解释外部限度颇受网络治理模式的重要影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刑法解释内部限度和外部限度均出现了多种变化,在“兜底规定”领域进行了扩展性解释,对罪刑法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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