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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有关论文2900字_诉讼法有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30 13:00:00

  导读:写作关于诉讼法有关论文2900字一直以来都是很多人都特别重视的,特别是对于毕业生或者是评定职称的学者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而论文写作的好坏也都是会给将来的工作有很大好处的,本论文分类为诉讼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诉讼法有关论文29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诉讼法有关论文2900字(一):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天网监控”的正当性辨析论文


  摘要:天网监控的应用有效遏制了社会犯罪率上升,在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共 使用监控设备跟保护隐私权并无冲突,只要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两个环节的合法性,即监控资料的取得和使用”[5]。


  总之,现代科技理应服务于人类,要防止人类成为技术的奴隶,有些行为人类可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之,但是如果采用技术手段替代人力时,就要思虑再三,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不利后果。


  2.新闻媒体自由、公民知情权与监控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信息爆炸的当下,媒体运用科技手段,为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渠道,而天网留存的数据清晰直观,成为媒体理想的信息来源。但是,天网的运用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那么,新闻媒体是否有权获得天网捕获的信息?利用国家公权力获取带有他人隐私内容的信息,这是否属于肆意扩大新闻媒体自由的边界?如何在媒体自由、公民知情权和监控数据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新闻自由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基础和保障。”[6]但天网所拍摄的内容,更像是一本流水账般的日记,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出于公共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将其作为侦查办案的手段,发现线索,调取记录,固定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辅助审讯,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数据不应当被公权力机关之外的人随意取得,并成为娱乐及传播的对象,否则就是对他人隐私以及其他权利的肆意践踏。


  由此可见,天网所取得的数据,应当进行严密的控制,不得随意泄露,如果出于公共安全、集体利益的考量,确有需要调取视频监控,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并确保数据不会被滥用。为了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应该反过来成为戕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3.监控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天网所获取的信息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隐私,而留存的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监控中心,而这些数据很可能会成为日后的呈堂证供。不过,既然要成为证据,就必须满足证据所需要具备的一切特性,那么监控数据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电子证据是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信息处理设备处理、传输、存储的电子形式的数字化证据。”[7]由于数据本身以电子形式存储,因此可直接转化成“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也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才能进而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天网所保存的证据,必须经过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检验。“客观性指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8]。


  但司法实践中,天网所拍摄的画面并不一定都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天网监控本应对认定犯罪过程和主从犯发挥关键作用,但由于监控存在画面质量不高等问题,如监控点位太少、死角太多、清晰度太低,其实际作用发挥大打折扣。”[1]因此,若要采纳视频监控作为电子证据,天网还需克服技术问题,这也侧面反映刑事司法活动不能过度依赖监控技术,因为技术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而且过度依赖技术也会降低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刑事司法侦查手段的发展。


  三、结语


  公共安全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根本理由,维护公共安全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只有保护好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天网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进行实时监控,在维持治安、预防犯罪,发现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改变侦查方向、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天网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冲突,媒体也正对监控数据肆意使用,践踏公民合法权益,监控数据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证明力不足,都使天网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这也反映了当今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趋势,即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刑事诉讼活动已经从最初追求效率转变为对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追求。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表明,再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因此,有效的侦查手段,依然可能因为缺乏正当性而被禁止使用。“现代保障人权的核心是维护人之为人的信念。但对人价值、尊严的维护往往受到社会其他价值目标,尤其是以公权力为代表的挑战。”[9]因此,在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基本人权,注重对人的价值、尊严的维护,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因为公共安全本身就包含着容忍对公共安全的期待与实际享有的公共安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保障正当程序、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之为人的权利,有限度地让步和妥协是可以被接受的。


  诉讼法有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论文


  摘要:在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涉及到多个内容,这也使刑事诉讼法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不过在具体实施中,仍旧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明确其深层次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落实和实施刑事诉讼法。为此,本文便对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路径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问题;修改路径


  引言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正式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在修改内容上不仅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还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建立,并朋在刑诉法中还进一步纳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果,建立了监察衔接机制以及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完善和健全。相比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在时间间隔上只有七年,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为了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引入到法律之中,以此确保司法改革和法律上能够保持良好的一致性。以下便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


  一、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性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一致认为法治文明需要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主要标志,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能够更好的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目前,世界各國均已将该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更是在国际公约中进行了明确纳入,这也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治文明社会发展中必将成为重要的理论基石。不过,就目前来看,我国还尚未在法律体系建设中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司法机关也未有效贯彻该原则,更未对该原则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也导致现行的司法活动中,仍旧是以有罪推定为主的。例如河北聂树斌一案便是有罪推定所导致的直接后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修改,并对证据能力进行了着重强调,明确了证据的证明标准及其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对最关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的实施,该规则很少被法官所采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深化改革小组在2017年召开的第34次会议中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颁布,该规定的实施使非法证据排除有了许多可操作的程序,从而使上述规则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棘手问题有了解决的可能性。但是,该规定却没有提及有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和条文,这也使部分学者觉得规定要比法律更加严格,而正是因该规定的过于严格,会使其在实施中存在受限缩的可能性,这也使人们仍旧会质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


  (三)认罪认罚从宽问题


  现如今,我国公检法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认罪认罚态度非常重视,不过在认罪认罚中尚需解决许多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进行适用时的满足条件是什么?当其只是认罪而不认可罪名时,该条规定能否适用?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认罪认罪制度出现了一些漏洞,即屈打成招所导致的认罪认罚,可能会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一生都因此而改变。因此,我国必须要对这点进行完善,防止司法机关滥用、乱用认罪认罚制度。


  二、针对刑事诉讼法问题的修改路径


  (一)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确立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必须要针对无罪推定原则来改进以下几点:其一,公民应具备沉默权;其二,刑事诉讼证据需要在规定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可将相关改革成果纳入其中;其三,强化公检法三方的配合,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并对候审羁押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建立;其四,应对公检法三方的职能进行不断强化,尤其是在辩护权方面。


  (二)对司法改革成果进行巩固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由于其应急性和临时性,使得此次修正并未将司法改革的相关成果进行体现,并且除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纳入办案负责制以及庭审实质化,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在此次修改中所存在的不足。在对刑事讼讼法进行后续修改时,必要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纳入到修改考虑范围以内,确保其以够在法律上有所明确,使司法改革成果得到有效的巩固。


  (三)做好被害人保护工作


  在未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还要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修改经验,不仅要对原告或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用法律细则来进行保障,使其能够对自身诉求及意见进行有效表达,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补偿制度的建立来弥补原告或被害人的损失,因此我国可尝试性的建立社会援助机制来达到这一目的,也就是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来为原告或被害人提供资金补偿,或者为其提供医疗优惠,以此做好被害人的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原告或被害人在受到刑事侵权后,并不具备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利,这无疑有失于法律的公平性,同时也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刑事诉讼法在未来修改过程中,还要参考民诉法在精神赔偿上的相关规定,使权利人在受到刑事侵权损害时能够支持其提出精神赔偿,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扩大,以此为被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四)理顺和《监察法》的衔接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两者之间的衔接,在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中,虽然已经对监察法衔接机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对检察院所具有的侦查职权进行了调整,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梳理。例如,《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是否需要保持证明标准的一致性?检察院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监察委的侦察行为?在监督与制约过程中能否申请律师介入等。此外,监察人员在侦察行动中出现刑讯逼供、强制拘禁等有损于公民权利的行为时该怎样处理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解决。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使其能够对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更好的行使。


  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中涉及到26处变化,这也使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上升至法律层面,虽然此次修改中仍旧有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事诉讼法》必将变得更加完善,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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