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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法论文4000字_世界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2-18 12:13:00

  导读:世界经济法论文4000字如何写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对于很多的职业学者来说,基本上都是需要进行撰写论文的,而不同的论文写作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所以想要写好自己专业的论文,怎么能少了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呢?本论文分类为经济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世界经济法论文40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世界经济法论文4000字(一):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论文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统称。通过分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下的国际经济法的内在变化,探讨国际经济法在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下对其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认真研究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制定相应的对策,完善我国有关立法,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世界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


  作者简介:许国强,沧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从事国际经济法专业教学和开放教育学员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23-02


  我们认识的经济危机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危机,而是全球经济的急剧变革。这种急剧的变革,带来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新变化。现在世界上有三个主要的学术观点:单级世界理论,多层次模式理论和超多强理论,第三种观点获得大家认同是最多的。当前美国仍然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军事和软实力,使其他国家都难以接近他现在的实力。同时,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仍然主导着整个世界经济,这是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代表新兴经济体迅速发展的中国,对世界经济影响是巨大的。


  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逐步演变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复苏乏力,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力量正在逐步成长,持续在全球范围内的这种经济变化是经济变革的表现之一。一些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复苏,缓解了长期以来的经济乏力,但仍有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降到了最低点。可是自60年代以来,20世纪的亚洲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这种经济发展重新分配了世界经济实力的格局,并开始在世界经济展现出显著的影响。现在最显著的经济变化表现是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倾斜于亚洲。例如,2001年推出的“多哈回合”,它的发展主题旨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更多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行业,这一严峻的现实表明:战后世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秩序领导地位已经继续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如果现在经济发展的一些变化趋势能够继续,亚洲将在未来可以与欧洲,北美的经济竞争中占据优势。特别是中国,印度,越南等国家,由于吸引大量外资,从而使这些国家的能够迅速融入世界市场。


  (二)在国际货币和金融法秩序上的逐步演变


  战后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依据相应的协议条款制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狭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目的和本质是让美元取代英镑成为具有和黄金地位平等的国际货币,然而,广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因此被拖垮,甚至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系中,美国作为唯一具有否决权的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任何重大的决定作出前必须是得票率超过85%,而美国仍然是唯一有超过15%的投票权的成员国。在这个意义上,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没有因为美元让位给了“纸黄金”与数个通用国际货币相结合的现行体制而发生根本变化。美元的贬值,日元相对下降,马克,法郎,英镑等老牌国际货币相对衰落,近年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投票权有所增加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正在不断演变。


  二、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加强


  自上个世纪以来,国际条约就一直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来源。建立了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这使得国际经济法律的过程包括国际商法的统一,明显加快。在国际商法中建立了更加统一的法律规范,统一的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调整下已经在过去这些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会在近10年一直主持着商业惯例是推动国际商法统一的主要动力。虽然不同的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商业看来不可以说是强制性的,但国际商业惯例直接反映了实际需求,反映了未来国际商业交易的发展方向,它在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成熟的国际商业惯例,以吸收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上升为法律,以推动国际商业法的统一。


  (二)多边贸易显著,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多边贸易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传统,不同层次的生活,不同的政治环境下的许多多边贸易国家引起了贸易摩擦。例如,在欧洲和美国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影响,这些国家可以进行低成本生产,而发达国家已经渐渐失去在过去生产领域中强有力的霸主地位。这种变化的结果,使得西方国家将永远不会再自己去定制一套经济运行和竞争的规则。


  (三)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的逐渐扩大,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一个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互利双赢的,各国经济关系形式正逐步形成。在这种密切的联系,单点的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法律调整和规范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国际合作与相互协调。通常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的变化,会使和它有主要贸易往来的国家也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的经济。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实质上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统一,是国际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四)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的同时,国家实现和发展战略选择总体对外开放经济,同时加强内部市场化的改革,国内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特别是成为国家经济的起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WTO,欧盟和其他国际公约组织越来越大,加入的国家也越来越多,每个缔约方和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内法律对相关合同或协议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国际经济法规会越来越多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适用性。


  (五)最优惠国待遇体系正在发生变异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也帮助所有WTO成员国,这项基本制度体现了非歧视原则。根据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制度,WTO成员并不在WTO体制下和区域贸易协定的WTO体制下成员之间相互给予优惠;然而,由于WTO成员绝大多数也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成员,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并在世贸组织内的快速增长,使各成员国在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相关优势待遇的比例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宽,换句话说,最优惠国待遇不是普遍的WTO体系,其成员待遇也因为其不同的地区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或贸易协议的成员是不一样的。事实证明,作为WTO非歧视原则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制度正在经历一场变革。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跟随国际趋势,更多地使用法律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作用,多边贸易的执行机构日益完善,约束力和强制性逐渐增加,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依据国际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对于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不理想,不但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也落后于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加强我国对WTO争端的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努力研析WTO各项规则和制度,合理有效地利用WTO豁免、免责条款或例外条款,尽可能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实体规则的分析研究,充分研究和利用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其他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行业知识,提升整体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观察和学习其他成员对WTO规则的理解和学习,通过机制解决实际贸易争端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和有效地利用保障体系,以保证国家的经济 这些思想和原则的新规则。事实上,我国一直以来都在为此而努力。在1996年初的苏比克会议上,我国就已经详细地提出了APEC合作机制,充分尊重各成员的多样性,承认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利益和需求的不同。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的共识;遵循平等互惠互利,求同存异,自愿原则,寻求共同点。2005年,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和谐世界”理念,强调要注意各国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惠及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已有广泛影响。在未来,这种做法的延续,巩固和加强直接影响更多的国际规则和解释的权利。


  四、结语


  在世界经济秩序的变化的今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面临的金融,财政和教育的综合挑战日益加强,由此建立一个全面的经济战略。当然,在变化中的世界经济秩序,同时也带来了机会,无论是东亚国家新兴工业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为欧洲和美国经济复苏都带来了有利条件。因此,当今我国决策者和公司经营者们想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当务之急是如何把握住世界经济秩序的新变化,如何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世界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论文


  【摘要】我国的经济法存在立法体系有弊端、相关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管理法制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完善经济法调整对象、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完善经济法体系,从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法的完善。


  【关键词】WTO经济法完善对策


  经过长达十五年的谈判,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于2001年11月通过了中国的议定书,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其成员之一。这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同样,我国经济法为了应对新形势,也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协调各成员多边贸易关系的国际机构,WTO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规范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经过长时间的发展,WTO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基本规则。这套基本规则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发展,其中的三大法律原则对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非歧视待遇原则。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包含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得到的延伸,是各成员进行自由平等贸易的基本保障之一。最惠国待遇是指假如某一成员将某种优惠条件给了另一成员,相应地它就必须把该优惠条件给予WTO的其他所有成员,任何成员都不得对其他成员进行区别对待。国民待遇则是WTO的成员要保证本国公民、企业等在本国范围内所享受的待遇能同等地被其他成员国享受,而不应对本国和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产品或者人员之间进行区别对待。


  公平竞争原则。WTO的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在进行出口贸易往来时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手段进行贸易竞争。这就要求各成员不得实行出口补贴或产品倾销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手段使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受损。按照WTO的规定,如果一方成员通过出口补贴或倾销的方式向其他成员出口产品,并对其他成员工业造成损害或者有发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受损成员可依法采取反补贴、反倾销等应对措施。同时,反补贴、反倾销等手段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措施,必须经全体成员的批準,不得滥用。


  市场开放原则。WTO的市场开放原则包含关税减让、透明度原则、取消数量限制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关税减让一般是指减让进口关税。因为进口关税的额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出口量,所以减让进口关税可以促进自由贸易。透明度原则是指WTO的各成员要对其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等对其他成员进行公开,以达到帮助其他成员熟悉的目的。取消数量限制则是要求各成员不能设定一定的配额限制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以达到限制其他成员的产品输入本国的目的。同样,各成员也不得采取配额限制向其他成员输出本国产品。


  我国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根据WTO的原则和要求,对照我国的经济法,其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体系存在弊端。我国的经济法存在两种立法体系:一种是以所有制不同为标准的立法体系,另一种是根据出资者的责任形式以及企业资本构成为标准的立法体系。而我国成为WTO的成员国就自动认可了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以市场经济的形式发展经济的要求。我国也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但我国的这两种立法体系是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的。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这两种立法体系所具有的弊端更加明显。


  相关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总体而言,我国已有的经济立法太过于原则性,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候则出现以法律解释替代法律文本的情况,这就直接使立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在经济立法的可诉性方面,新修订的破产法等法律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但是我国的可诉性不强仍然是制约经济立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入WTO之后,我国应当按照其运行机制,通过该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我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但是因为其程序繁杂,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加之涉事企业认为我国经济立法赋予的相关诉权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在面对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案时应诉者较少。这给我国及其他成员国企业实现平等的经济贸易权益带来了阻碍。①


  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体系。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产业法和计划法,某些地方在和WTO其他成员开展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出现了急功近利的倾向和只重视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外贸易在自由竞争状态下的杂乱无序,各种价格战越演越烈,其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在我国部分领域的对外贸易活动中产生了不良影响。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已经成为了外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家之一,反倾销案件在世界总量中几乎占了六分之一左右。因此我国经济法在政府宏观调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我国还存在对许可证管理过多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自由贸易。②


  市场管理法制不健全。我国在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方面存在滞后,这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部分大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国内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国际垄断。它们采取兼并、收购我国传统民族企业的方式,对其进行商业垄断,这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威胁。同时,国内的部分企业还没有摆脱过去那种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其产品标准化的程度还有待提高,不能生产出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它们在遇到其他成员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时显得束手无策。这都表明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对策


  完善经济法调整对象。过去,考虑到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良好的市场秩序还未建成、市场主体不遵守市场规则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等情况,我国将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确立为市场主体经营关系。虽然它在强化政府的权威管理、防止经营行为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没有意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尚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这样一个过程之中,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将经济领域中的一些问题片面归结于市场调节存在局限。第二,不利于转变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职能。将市场主体经营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利于政企分开,也不利于使政府的管理得到有效规范。第三,不符合WTO的原则。WTO追求开放市场,要求各成员国规范政府的管理,而我国经济法则希望以重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来搞活市场,这就与WTO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冲突。为了更好地适应WTO的规则,我国应当完善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做法是:在给政府经济管理方面适当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权力的基础之上,避免政府过多过滥地使用管理权力,参考世界贸易组织将成员国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作为重点调整对象之一,使我国经济法的重点调整对象从市场主体经营关系向政府经济管理关系转变。③


  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我国在经济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个缺陷是忽略了经济法规的可操作性。和WTO规则相矛盾的国内立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其得不到国内司法的有效监督。仅仅通过WTO成员国政府向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构申诉而进行监督,其效果大打折扣。所以世界贸易组织针对我国经济法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提出:“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具体做法是,可以加强将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的抽象行为从国内法上的不可诉性向可诉性方面转化,更好的方式是这种可诉性不能仅局限于行政法,还应该扩大到传统民法,使其具有可诉性,因为政府的经济行为还受民法的制约。④


  完善经济法体系。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一个较为重要的途径即从狭义法发展为广义法。根据广义法的概念,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潜在规则均具有约束力。这样,广义法的概念能够使成员清楚地了解贸易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WTO规则,更顺利地进行对外贸易,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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