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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论文5700字_房产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1-12 10:06:00

  导读:写作房产税法论文5700字一直以来都是很多人都特别重视的,特别是对于毕业生或者是评定职称的学者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而论文写作的好坏也都是会给将来的工作有很大好处的,本论文分类为税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房产税法论文57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房产税法论文5700字(一):纾解房产税法的宏观调控之殇论文


  摘要:当前,房产价格不屈式的上涨趋势主要源于房产供应与消费的紧张关系、温和的通货膨胀以及因投资渠道狭窄所致的市场投机行为。注重增量计征的沪渝房产税 ,尽管实质仍是侧重调控房地产市场活动(特别是房屋交易行为),但增量计征的试点方案仅能够遏制市场投机行为,尚未触及多数投资者根本利益,施行两年来房屋价格并未受到实质影响,经济调控功能不够明显。房产税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经济影响力巨大,影响范围广泛,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房产税收毕竟仅是政府众多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一种,并且与一国经济政治制度、财税体制和土地政策等国情息息相关,因而也是其实际调控效果不够明显和不够彻底的深层次原因。


  2.税收调控的合法性丧失。税收调控不同于限购、利率等政府干预市场的他种调控工具,其受到宪法法律的严格约束,崇尚税收法定主义。这是源于税收不仅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权应得到相应的制衡和规范,并在宪法法律中加以明确。“这是为何时至今日,无论是政治理论、经济理论还是普通个人都意识到重整财政宪法的基础在于实现对政府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布伦南、布坎南,2004)。而且,税收法定主义就是税收立宪精神在法律层面中的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就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贯穿于税法的所有领域,当然包括房产税法。反观我国,税收立法的严重缺位自不待言,立法法与税收征管法中虽有表征税收法定原则之条文,但我国每遇税制、税种改革或税收调控,税收法定原则都被国家政策和指令所代位,房产税改革自然不能“免俗”,依旧以国家税收政策为根据启动试点。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方案脱胎于房地产市场过热发展、房价过快上涨的历史时期,俨然成为政府借以调控市场的习惯性措施。两者均以2011年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制定,并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实施,未经本级和上级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似乎已有违背税收法定箴言“无代表则无纳税”之嫌。


  3.土地财政积弊良久。条例颁行近二十年,始终在不温不火地施行着,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房产税才得以引起立法者的关切。现今中央积极推进房产税立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失衡。比如日益枯竭的土地财政促使地方政府广开税源,意图通过改良房产税长期稳定地筹集收入;居民收入分化严重,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已刻不容缓。目前,我国财税体制呈现两大态势:分税制与五级预算。其中财政收入方面遵行分税制,全国大部分税款纳入中央国库,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稳定的财政来源;财政支出方面执行五级预算制度,加之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使得财政状况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难以获得及时、稳定的中央划拨。作为日常公共管理职能的实际承担者,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虽已匮乏,但为了维持基本的财政支出,不得已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加以保障。土地财政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会终因存量土地的枯竭而难以维系(周明勇、肖宏伟,2014)。房产税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良税,其对房屋保有环节的课征能够保障地方政府获得长期、稳定的财政收入。“如何完善地方税制,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也成为了房地产税制改革被赋予的使命”(徐阳光,2011)。通过房产税试点改革,倒逼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改善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状况,建立严格、公开的国家预算制度。尤其是在当今土地财政盛行的大环境下,房产税改革更是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有效手段,对推进地方公共建设、提升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相信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推进房产税立法的重要原因。


  三、存量计征的房产税法或能缓解房价调控压力


  诚如前述,紧张的供需关系是当前大中型城市房产价格上涨的主要动因,单纯的限购令仅会延缓矛盾、积聚反弹压力。倘若我国房产税立法改革能够秉承税收法定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地对存量房屋征税,自然会加重多产者的经济负担,促使其转让房产。房屋供给的增加也势必会缓和一、二线城市紧张的供需矛盾,或能因此缓解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调控压力。


  1.坚持税收法定,为房价的税收调控正名。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大中型城市紧张的房屋供需关系、超速的通货膨胀以及市场投机行为,加速了房产价格的非理性上扬。但“房产税主要针对房产持有人征税,会加重住房持有人的持有成本,也对调控市场能够起到一定作用”(朱大旗,2010)。适时深化房产税试点改革,能够发挥税收的经济调控功能,以税收杠杆加强房屋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益,进而平抑房价,恢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尤为重要的是,税收制度始终应置于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加以实施,即便政府借以调控市场,亦应当遵循此道。目前房价税收调控的合法性丧失,会增加房产税改革的立法成本和行政成本,为全面开展房产税立法增添阻碍。故而房产税改革应当牢固树立税收法定原则,强化房产税立法,其试点扩围更是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或核准为依据。即“由全国人大授权地方人大以特定税种的立法权,广泛推出对持有阶段常年征收的房产税,以增加住房所有人基本生活所需住房以外的超标住房、多套住房的持有成本,抑制和降低投机性购房的需求,并以此形成地方政府稳定可靠的财源”(朱大旗,2010)。对炒房投机者通过金融政策、特别是房地产税制度对投机者进行规制,使其去投机性。如对每个家庭三套房以上的征收双倍存量税,迫使其交易而释放二级市场中大量的炒作房源。“当然,要根据不同情况,如对继承或现在已有多套房源的进行区别对待,规定多少年内转让不收税,而不转让则收征税,从而实现商品房以居住为主并且有一定的投资功能性质的理性回归”。(周明勇,肖宏伟,2014)


  2.坚持存量计征,为政府调控房价释压。英、美、德、日、墨西哥等国虽然对房产税的称谓不一,但均规定拥有房产者要缴纳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平衡政府财政预算的手段和稳定房产价格的利器。以此为鉴,我国亦应当施行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的房产税法,这不仅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亦符合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还能通过市场自觉地增加房屋供给而释放政府调控房价的绩效压力。房产税法可以通过对存量房屋征税,抑制房产交易的投机行为,减少本已稀缺的城镇房产的集中度。如此不仅改善由于财富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给予后代更大的机会均等,还有利于矫正社会的奢侈浪费之风。国家适时主动地推进房产税法改革,意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合理调节房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收入,促进房屋等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并且从房屋存量上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3.房产税法征管的重点设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实际上较为复杂,这对房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以及课税要素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且,国情考量与域外借鉴的有机结合,将对我国房产税法的制度设计有所裨益。


  一是以城镇房产为征税对象。基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以及城乡二元化的社会建构,房产税法对城镇与农村房产应予以区别对待。即房产税法对城镇范围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课税,农村自然人和集体企业所拥有的农村房产不纳入房产税法的征税对象。二是以改良资本价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始终是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重点,因而房产税法的计税依据应当能够紧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生变动,规定应当以地方职能部门参照应税住房房地产市场价格后确定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并且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三是实行累进税率。综观全球,英、法、俄和台湾地区的房产税税率为累进制税率,对于追求社会实质正义、强调公平社会再分配的现代房产税法,理应选择累进制税率。如此不仅使税收的增长快于经济发展步伐、有利于自动调节房产总供给、保持经济的相对稳定,还符合量能课税与社会公平的原则要求,使多房产者多负税,少房产者少负税。四是增加税收优惠。主要是确立法定减免的标准与程序,即对免税对象、人均免税住房面积、房屋免税价值、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事项予以明确。五是建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机制。应当突破改革阻力,加快推进和建成全国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囊括房产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交易价格、建造年限等具体信息,并与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绑定与共享,明晰每处房产及其所有权人的税收信息,为房产税的征管及税收调控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两点,一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加快推进房产税立法。如今,一、二线城市的房产供需始终紧张,并在投机行为错误的引导下导致房价高居不下。然而房屋供小于求所致的房价上扬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结果,更是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体现。尽管房产税曾成为政府平抑房价的调控工具,但增量计征与合法性的欠缺仍会有碍房产税法的顺利出台,存量计征和税收法定才是房产税法的沧桑正道。同时,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税收调控仅是稳定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涌入亦会降温供需关系,相信房地产价格的调控逐步迈向良性轨道。


  房产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房产保有税法客体研究论文


  摘要:房产保有税法客体是房产税立法所要重点研究的对象。主要就客体研究的必要性,国际经验的借鉴,客体的判断标准和具体客体的探析来阐释房产税法客体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房产税;立法;法律客体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25-01


  1必要性


  从理论上说,作为房产税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纳税人的房屋。该类客体应当满足一般的法律关系客体之属性,必须为法律所确认,必须考虑法律追求价值之属性,能够独立的为人所支配利用带来价值。


  从实践上说,房产税作为已经试点并将全国征收的税种,是一种典型的地方税。从目前上海和重庆的开征情况来看,就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房产税必将成为全国意义上的税种,这也就意味着房产税的征税客体应该是统一的。所以说,对于即将在全国推行的房产税而言,研究其客体十分必要。


  2判定标准


  2.1目的性标准


  目的性标准就是房产税法应充分考虑房产税的开征目的。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有: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社会分配机制。以房产税立法的目的性标准作为研究房产税法客体的基础,可以树立正确的研究方向,得出合法合理科学的结论,这样的房产税法客体才更为必要。


  2.2实质性标准


  (1)商品性。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失灵的发生,需要国家通过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而税收就是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建立在稀缺土地上的商品性房屋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


  (2)存量房。房产税法的客体应为存量房。房产税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在保有环节征税而不能仅仅在流转环节征税。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对存量房征税。重庆于11年十月开始对存量房征税反映了这一趋势。


  (3)时间非限定性。税收公平原则指纳税人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仅对法律实施后的房屋征税就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以在时间上无论何时购买的房屋均应纳税,换言之应税房屋在时间上不具有限定性。


  3房产税法客体分析


  3.1国有土地建房


  (1)商品房。商品房符合前文的目的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所以都应该纳入征税的范围。不过在税率设计上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作不同的规定,不同价值房子的主人对于社会公共品的利用决定了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2)经济适用房。经济实用房不应当纳入房产税法征税客体。这是因为经济适用房本身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商品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按照量能课税原则,低收入者应享受税收减免。但当经济适用房在可以流通到市场变成商品房时,就需征收房产税。


  (3)集资建房。集资建房不应纳入房产税法客体。这是因为一方面集资建房具有保障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作为集资建房的买主不指享有使用权。所以让买主缴纳房产税有违公平。同样作为拥有产权的单位也无需纳税。只有当集资建房作为商品房开始流通时,其就成为房产税法的客体。


  (4)非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主要是用于商业、工业、旅游等的房屋。我国1986年的《暂行条例》已将营业性用房作为征税对象,新房产税法将其纳入客体也是自然的事情。新房产税法出台后将取代原《暂行条例》,原来规定的营业性用房和目前试点的住宅相结合将成为房产税法的重要客体。


  3.2集体土地建房


  (1)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房。对于城中村的住房,因其性质和农村住宅一致,按照前文的商品性用房标准,其不应纳入房产税法客体。


  城中村改造房是指安置动迁居民的住宅。若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开发且五证齐全可对外发售的,应纳入房产税法客体。对于那些村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不得对外出售,也就不应纳入房产税法客体。


  (2)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实质上为乡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这也就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以成为商品房,自然不能纳入房产税法客体。


  (3)普通农村住宅。农村住宅不应纳入房产税法客体。理由有:一,之前1986年的《暂行条例》仅仅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界定为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没有对农村住宅纳税的先例。二,对农村住宅纳税会加重农民负担,征收的难度很大。三,不对农村住宅征收房产税是国际共识。


  房产税立法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当前的试点主要为将来的全国性立法做准备。本文通过对房产税法客体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房产税法立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笔者期待我国的房产税立法能够取得重大突破,本文不足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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