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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论文5000字_环境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1-12 10:49:00

  导读: 与其生产规模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已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在一定期间、一定区域内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这不仅可避免企业因弥补上述所言的罚金损失而进一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更大程度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一种严惩,能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2)对企业环境犯罪的事实及裁判决定予以公布。良好的名誉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名誉上的打击比起高昂的罚金而言可能对于企业更为残酷,因为罚金方可通过后期的生产经营予以弥补,而名誉上的损失却可能直接危及到其生存与发展,同时对于名誉的换回势必会让企业付出较为巨大的代价,这无疑会使得受到刑罚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以此为戒,此后更加自主自觉地规范企业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3)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强制解散。对于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虽然在刑罚程度上对企业是在某时段内完全限制了其自由甚至直接是死刑,其威慑力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谨慎适用。毕竟企业如普遍性地被强制解散后不仅事关经济发展的问题,更事关企业员工再就业问题即民生问题。


  (三)适当提高企业环境犯罪的法定刑


  对于建议我国适当提高企业环境犯罪之法定刑,主要是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说明的是这绝非是对重刑主义之倡导。基于前述对我国企业环境犯罪之刑罚力度过轻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采取的无限额罚金刑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因为大多环境犯罪的罚金幅度过轻,所以我国目前的罚金刑在威慑与预防企业环境破坏的过程中效果欠佳。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罚金处罚应该至少不低于其利润所得且应根据其破坏环境的程度进行相应利润倍数的严惩,这样方能让企业考虑到环境犯罪的成本从而尽量减少或避免环境的破坏。在关于对相关责任人员之法定刑方面,可参照我国当前现行刑罚规制中的人身财产型犯罪以及同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的刑罚幅度,将对需承担相关责任的企业成员之自由刑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有期徒刑10年,[7]这不仅是我国刑法在各项法益的保护之间应做的合理平衡,更是对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遵循的必要体现。


  结语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可以说占我国整体环境破坏的绝大部分,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犯罪的刑法惩治,更好地遏制我国企业环境犯罪之行为态势,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环境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关于环境刑法的有关问题的讨论日益激烈,其中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多数学者肯定了环境刑法这一属性的存在,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批判态度,本文认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得到明确体现,与此同时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的产生有其必然性,是由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关键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空白罪状必然性


  一、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


  “从属”依其字面意思来看,有“依从、附属”的含义,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其实是指环境刑法与作为其前置法的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也即环境犯罪的成立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依从性、附属性问题。其实,这里所提到的从属关系不仅表现在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之间也存在从属性问题。只不过这里我们谈论的是环境犯罪中主要涉及到的两门法律——刑法与行政法。


  关于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此持批判态度[1],但多数学者对此予以承认并给予肯定。学者们对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的界定虽表述不同,但表达的含义却是大同小异。台湾学者郑昆山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即“所谓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是指依据环境刑法条文规定,其可罚性的依赖性,取决于环境行政法或基于该法所发布的行政处分而言[2]。”环境刑法的这一特征也是学者们将环境犯罪纳入行政犯的重要依据。


  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之具体体现


  1997年《刑法》较1979年《刑法》相比,虽然在环境犯罪的章节问题上有所进步,将关于环境犯罪的相关罪名系统地规定在第六章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但有关环境犯罪“独立成章”的呼声却从未间断过。《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共规定了九条涉及环境方面的罪名,从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环境犯罪的成立多数是以违反相关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为前提。具体来看,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犯罪中某些概念、术语的界定


  环境犯罪的主体虽然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但多数还是由单位构成,而且其往往具备专业的知识以及相应的操作技能,在加之环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对环境犯罪作出规定时必然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概念、术语的运用。刑法与各部门法的区别之一——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暗含刑法在对某些罪名的界定上无法做到周密细致。以“环境”一词为例,《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些罪名,但何为“环境”,《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对“环境”一词的界定主要依靠《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再如《刑法》条文中“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所涉及到的“固体废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概念,《刑法》均未对其含义作出说明,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只能依靠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法规。


  (二)环境犯罪中空白罪状的适用


  空白罪状是“刑法分则性条文中基本罪状的一种,是立法者对行为要件应参照相关规范或制度予以确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类型化表述[3]。”空白罪状的立法形式是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重要体现[4],在环境犯罪的九个条文中,几乎每条都有空白罪状的描述,即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空白罪状的适用表明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是环境犯罪成立的前提。


  (三)行政许可作为环境犯罪成立的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该条文表明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是构成环境犯罪成立的前提,即未取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成立的要件之一,换言之,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环境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阻却犯罪的成立。


  以上三个方面均体现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行政从属性是一种相对的行政从属性,而非绝对的行政从属性。即构成环境犯罪除了要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相对行政从属性只对环境犯罪的成立起“定性”作用,“定量”还是由刑法本身独立体现。而绝对的行政从属性则是指单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5]。


  三、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之必然性


  行政从属性作为环境刑法的重要特征有其必然性,主要是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保障法地位”决定的。作为各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肩负着重要的責任与使命。由于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或不足以对某种行为进行规制时,才得以动用刑法。但再完备的法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犯罪行为,为了使那些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惩治,仅仅依靠刑法本身是不现实的,还必须依靠其他法律的配合,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紧密结合起来,将违反行政法规作为环境犯罪的前置性条件,减轻了刑法在认定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上的负担,从而使刑法有更多的内容去规制其他环境犯罪行为,力求更周全的保护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利益。因此,行政从属性的出现在环境刑法中有其必然性,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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