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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社会论文4500字_环境法社会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1-30 11:08:00

  导读:想要写作出优秀的环境法社会论文4500字,想必大家都会觉得不容易的,不管是从标题还是内容上,每一个结构都是不容小觑的,所以学习一下前辈的写作方式也是会有收获的,本文分类为环境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环境法社会论文45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境法社会论文4500字(一):浅议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论文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恶化的趋势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环境问题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环境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处理主要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做保障,没能使环境保护以更大的力度深入社会生活,因而加强环境法的社会性、并实现社会化的环境法是很有必要的,文章主要对环境法的社会属性以及生成、环境法社会化的内涵和两个走向、社会化环境法的发展进行分析。


  [关键词]浅议;环境法;社会化


  一、环境法的社会属性以及生成


  人类文明的演变和发展经历了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的历程,环境法的变革也相应的历经了由农业社会环境制度到工业社会环境制度再到信息社会环境制度的发展,在环境法不断发展与变化的过程中,其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法律功能也得到了不断地变革与调整,这也使环境法的法律属性发生了演变与进步。当前国内外一致认为环境法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环境法也应该作为一种专门化的学科,并使对其的研究与其他门类法律形成区别,使其具备独立的理论、方法和价值观,对于环境法属性的界定也产生了多种说法,但随着环境法与社会生活的不断融合,已经不能再以单一的公法和私法对其界定。


  法律演变和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也不在于司法判决和法律科学,而应该是社会本身,环境法的生成与演变与人类的社会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将环境法列为私法,则与私法的自治原则产生矛盾,与私法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相违背,如果将环境法列为公法,就为公权无限制进入私法领域提供了合理的理论依据,从而有可能使公民权利、社会自由遭受威胁,而将环境法纳入到社会法体系,就既可以保证私法自治上的个人权利,又可以阻止公法对司法领域的过多干预。这就为环境法社会属性的生成提供了依据,对环境法社会属性的合理运用,可以促使环境立法更加先进和更加完善,这不仅为环境法的社会化调整提供了更多空间,还能促使环境保护协议、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使用。


  二、环境法社会化的内涵和两个走向


  (一)环境法社会化的内涵


  每一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其特殊的法律社会化特点和方法,环境法社会化作为一个开放性概念,对其内涵的界定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


  其一,从环境法的运行上看,环境法社会化就是通过环境法对社会主体的监督和制约达到环境善治和环境法制的目的,它强调以动态化的角度对环境法开展实践性考察,它所包含的环节主要是环境立法、环境守法、环境执法、环境法律服务、环境司法、环境法律监督。


  其二,从环境责任和义务上看,环境法社会化要求突破个体责任的局限性,采取社会群体共同分散风险和承担风险的复合机制,寻找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社会化的救济方法,以此彰显环境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其三,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上看,环境法律的社会化实现了其价值追求由个人本位往社会本位的演变,我国法律明确作出了公益诉求的规定,在这一趋势下,推动社会环保组织和加强环境司法社会群体的公益性诉求,就成为今后环境法的重大发展趋势。相关专家也曾提出,环境法的运行不能单纯依赖强制性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社会机制的调整,并使其充分融入到环境资源法和环境管理中去。


  其四,从环境法的实现情况上看,环境法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环境法规范向人的行为模式和法律意识的转化,也就是说要实现环境法律的现实化,即强调并重视环境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执行和效益。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表现为,在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下,以市场或者是其他共同协商的方法作为主要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使各个层次的决策权、参与权、利益和价值都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并使社会环保组织发展为环境控制的中坚力量。


  其五,从环境法的具体内容上看,可以将环境法的社会化划分为生态保护法的社会化、自然资源法的社会化、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救济法的社会化、污染防治法的社会化。有些学者认为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社会属性的性质,就使自然资源法产生了由直接责任向间接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的趋势,而且这些转变趋势都直接表现出了自然资源法的社会属性,这也证明了自然资源法社会化观点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环境法社会化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与阐述,它的内涵应该是以社会化为基础但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这一范围的,即对环境法社会化的界定不能简单以环境法价值和规范的转变来界定,而应该着眼于整体社会,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并追求社会总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持社会总体发展的平衡,保证社会总体效益的提高,环境法的社会化能够促使环境法实现结构性变革,有助于环境法在法律层面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二)环境法社会化的两个走向


  以生态文明的视角来分析,由于环境资源自身具备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特点,环境社会是在社会人执行环境法的过程中形成的生态文明的社会形态,环境社会的运行概念应该划分为社会环境化与环境社会化的互动过程。


  社会环境化还可以称为社区生态化和社会生态化,要求社会主体的举止行为应该遵循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规则与方式,并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这就要求环境法对各个社会主体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细化,使社会主体充分感受到法律与自身利益的紧密联系,还要使社会结构和制度结构以没有摩擦与相互协调的方式得以共存。


  环境社会化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和环境行政机关应该共同构建有利于社会经济进步的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要求环境保护规范应该融入并渗透进社会运行的过程、机制、方式中,环境社会化应该以保证环境保护朝着日常化、生活化的方向发展,并能为社会公众所感知、经历、参与、检验,它强调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包容性发展,并突出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体对环境社会化的广泛参与,有利于促使社会公众意识的表达和国家权利的转移分化,有利于从根源上改变国家政府的地位与角色,促使政府通过增加社会福利、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执政能力等方式,实现利益均衡分配,并促使统治型政府向治理型政府的转变。


  当前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受到个体中心主义、利益限制中心主义、制定法中心主义、命令控制中心主义、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的影响较大,极大地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施和运行效果。如果环境保护与社会本位主义思想脱节,或者是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那么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将沦为纯粹的经济掠夺,而经济发展为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却由社会弱势群体来承担。强势群体的自然观和环境观通常都不能对弱势群体的发展与生存给予应有的人文关怀和关照,社会群体利益分配的失衡终将演变为人与自然的失衡,从而使人与自然在背道而驰的路上越走越远,这就导致了环境成为强势群体的专属品,不断为其赚取利益,而环境污染的恶果却需要由弱势群体来承担的现象。并且弱势群体在遭受生存环境恶化、贫困无助困扰的同时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补偿,尤其是对于存在地方主义保护的地区,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资源。


  三、社会化环境法的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事件和环境问题大爆发的紧张阶段,虽然这些年以来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一直高度关注,环境政策和法律也得到了不断发展与健全,环境立法、司法、执法也引起了多学科的普遍关注,各领域对环境法的研究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在大量环境保护相继出台的情况下,环境污染问题也呈现出迅速恶化的状况,而引发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是由官方强制力量推动和主导的,最多也只是构建了一套个人义务或公权力体系,并没有充分建立在理性化和社会细化的基础上。


  环境法的法制化并非简单颁布法律规范、建立法律体制的过程,而是以形成法律实效和社会秩序为重的复杂过程,我们所强调的法制建设重在社会,就是说应该把环境法制建设从理论转向实际,应该把人文关怀放置于全社会,进一步增进社会福祉。从环境法建设的整体经验来看,其发展背后还隐藏着诸多的隐忧与悖论,一系列环境法律的推出着实令人感到欣慰,但其执行过程的艰难与坎坷又不禁令人担忧,一度遭到漠视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研究的重点问题。


  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从立法逐步向执法转变,以往对环境法的研究大多以法制建设的内部因素为视角,采用的是传统单一的分析方式,多套用现成的理论和方法,缺乏对其他相关学科的综合运用。注重实践性的环境法建设应该采用内外视角相融合的研究方法,走出环境法的内部局限,从它以外的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来分析、思考、观察它的发展,并把它放在社会转型的总体背景中,观察社会转型和环境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研究社会转型给环境法发展带来的影响,尤其是要挖掘出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环境法发展基础,并探索出环境法的运行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社会化的环境法注重执法的实践性,因而应该将法制建设与社会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法律是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也只有把它重新放置在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下才能使其充分发挥其活力。所以,环境法不应该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法,还应该对社会生活产生实实在在的支配与指导作用,使其充分融入到社会生活方式中去,并逐步演变为社会主体的行为习惯,这也就要求对环境法的研究中心应该从静态的、单一的规范转变为动态的、综合的机制,以此实现其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对环境法社会化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说社会化环境法或者是环境法社会化就能使当前我国存在的环境法制问题和环境治理问题的解决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环境法社会化的开展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只有在不超越该限制并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能使环境法社会化不上正常运行的轨道。这就为社会主体、企业等社会人提出了更多而且更高的环境保护义务,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尽可能的实现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对等。环境法社会化建设还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较 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00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告终,虽然从总数上看是一笔可观的数目,但相对于实际损失来说显然是太少了,必然会有一些实际受损失的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或是得到充分的赔偿[15]。接着2005年11月13日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流域严重污染,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元[16]。离我们最近的2010年7月,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的一条石油管道发生爆炸,中石油线管单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沉默[17]。就在2011年发生的康菲漏油事件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例证[18],康菲对我国赔偿10亿其实是远远不够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生态破坏是难以估量的。仅仅靠公司赔偿的这点资金是无法治理和恢复环境的,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组织和单位作出自己的努力进行综合治理,不然直接受损害的渔民得不到补偿,近海的生态环境也不会得到很好的治理和保护,后患无穷。


  面对如此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该进行的巨额赔偿,企业往往无力承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固然重要,但是否能更好地切实履行责任却比谁担责显得更迫切。如果赔偿不足就会使得很多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对受害人是十分不利的。就环境侵权而言,其性质多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要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最大限度地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就必须冲破传统的损害救济责任个别化束缚,把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开来,把个人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使社会或众多污染企业共同担责。


  揭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面纱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体现了一种矫正正义


  侵权行为法具有补偿功能,其哲学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概念。他认为,分配正义这一问题主要有立法权的当局加以解决,一旦某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必然了[19]。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对矫正正义也作了经典的论述,他认为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就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20]。


  矫正正义构成了传统侵权法的价值基础,其着眼于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以惩罚和补偿为内容的联系,这种联系既是法律的联系也是正义德行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不仅仅只有一方侵害人或是侵害人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现象,尤其表现在环境侵权上,环境侵权因其重大的损害性,以及这些事故所导致的风险与损害不可预料,使侵害人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或是受害人不能实际受偿,这种情况下如果固守原来“矫正正义”仅采用“损害转移”方式就不能充分发挥侵权法填补受害人损害的功能[9]。因为损害正义仅仅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制于侵害、受害两方的格局。如此看来,只有相应地变通矫正正义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即要求一种平衡受害方和侵害方以及社会利益的新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要求将环境侵权损害进行社会化赔偿。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实现方式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实现方式主要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何谓环境责任保险这一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见解,笔者可以表述其为绿色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在保险风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救济。财务保证制度也称财务担保制度,是指“环境侵权人之外的机构或部门,管理由潜在的环境责任人提供的专门资金,在发生侵权事件之后,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证向受到环境侵权损害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的担保制度[21]。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22]。这些制度在许多国家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为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介入环境损害社会化赔偿制度不仅实现了传统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等基本价值,还平衡了环境保护中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好这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结语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有些还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又非常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当然建立适合国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政府在其中起着不可推卸的作用。随着民法的社会化,法律由个人本位转到社会本位的完成,这种社会化的法律一方面要求消除绝对的个人自由权利的弊端,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担负起社会和公众福利的责任,同时还赋予公民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各种社会权益的权利。环境法本身具有的社会法属性随着社会发展愈加明显,社会化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社会化相互交融。现阶段,研究和发展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一问题以及损害赔偿中的具体制度,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公积金制度以及社会化之公共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好这些具体制度在国际上实施的情况有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尽快制定适合的、公平的损害补偿机制对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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