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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论文7800字_军人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2-01 11:04:00

  导读:想要撰写军人保险法论文7800字,你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了吗?相信不管是撰写什么类型的论文,大家应该都是会去大量的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的吧,本文分类为保险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军人保险法论文78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军人保险法论文7800字(一):俄罗斯军人保险法的发展及启示论文


  摘要:作为与社会保险法密切相关的一项立法,中国军人保险法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之中。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军事大国军人保险立法的经验,是提高中国军人保险立法质量的前提。俄罗斯军人保险法经过20年的发展,经历了诞生、过渡、成型、发展四个阶段,日臻成熟。研究俄罗斯军人保险法的发展道路可以为中国的军人保险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军人保险法;俄罗斯军人保险立法;军人保险纠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与社会保险法密切相关的另一项立法,中国军人保险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军事大国军人保险立法的经验,是提高中国军人保险法立法质量的必要前提。研究俄罗斯军人保险法的发展道路,为中国军人保险法立法提供借鉴。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险业组织法》①第3条,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两种形式:自愿保险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规则实施;实施强制保险的条件和程序,由关于具体险种的联邦法律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调整保险活动的相关立法,强制保险又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强制个人保险(обязательноеличноестрахование)。十几个立法都规定了这种强制保险,例如,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乘客强制个人保险的命令》规定,对于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乘客,实施强制个人保险。二是强制社会保险(обязательноесоциальноестрахование)。根据《关于强制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法律》第1条,强制社会保险是国家创立的,旨在补偿或者降低有工作公民由于经济和(或者)社会状况改变后果的法律、经济、组织措施。在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情形下,强制社会保险也适用于其他三种公民:(1)发生强制社会保险立法所规定的其他事件的公民,包括达到退休年龄、残疾、失去抚养人、疾病、内伤、发生生产或者职业疾病等不幸事件、怀孕或者生产小孩、照料小孩到其一岁半等等;(2)独立保障自己工作的人,如个人独资企业主、律师、公证人等自由职业者;(3)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由其支付或者为其支付强制社会保险保险费的其他公民。该法第1条第6段还别规定,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由俄罗斯联邦专门立法所调整的强制国家保险。可见,强制社会保险与强制国家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三是强制国家保险(обязательн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страхование)。强制国家保险的特点是,国家作为投保人直接参加保险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仅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文件、颁发许可、监管保险公司活动等方式调整保险领域的法律关系,还作为主体直接参加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俄罗斯,与军人保险有关的保险形式,既可以是自愿保险,也可以是强制保险。前者如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针对军人的商业保险业务,军人可以自费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养老金补充保险等。与军人有关的强制保险,既可以是个人强制保险,如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时投保的乘客强制个人保险,也可以是社会国家保险,如军人生命和健康国家强制保险,但不能是强制社会保险。强制社会保险主要的适用对象是有工作的公民,不包括军人。本文所论述的俄罗斯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特指与军人相关的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军人自愿保险和个人强制保险不在论述范围。


  一、1990年代初期的军人保险立法


  1990年代初期,是俄罗斯军人保险立法的产生时期。1990年12月30日,根据苏联部长会议第1393号决议,确立了对军人和等同于军人的人实施强制国家保险的制度。起初,军人强制国家保险通过苏联国家保险公司(ГосстрахСССР)②实施,该公司是这一时期唯一从事强制国家保险的组织。1992年初,俄罗斯军人强制国家保险体系开始正式运作。俄罗斯国家保险股份公司独家经营军人保险业务,引来了不少批评:其一是其效率低下,军人牺牲(死亡)后,军人家庭成员要在6个月期间届满后才能得到保险金。其二是浪费严重,由于公司内部官僚主义盛行,处理保险事件技术手段低下,其多次要求从保险金中扣除6%~15%的费用,用以弥补从事该险种的亏空。其三是垄断经营,扭曲了保险的经济本质,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其四是该公司无法为处于俄罗斯境外的俄罗斯军人进行保险。当时,人们称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仅仅履行了出纳员的职能。①


  在这种条件下,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开始通过与军事保险股份公司(ОАО“Военно-страховаякомпания”)签订一些一次性合同,为一些在热点地区执行任务的军人进行保险。与垄断经营的俄罗斯国家保险股份公司相比,社会化运作的军事保险股份公司更有效率。它可以集中收集、制作保险文件,利用银行电子系统支付保险金,保险金可以在三五天内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


  二、1990年代中期的军人保险立法


  1990年代中期,是俄罗斯军人保险立法的过渡时期。1993年1月22日,俄罗斯颁布了《军人地位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对军人进行强制国家个人保险(обязательн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личноестрахование)的程序。这是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中,首次出现有关军人强制国家保险的规定。为了执行这一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军人国家强制个人保险的实施,由有军事职务的部和主管机关的联邦预算资金拨款;确定国家机关提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额度;建议国家机关与军事保险公司、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1994年4月6日,俄罗斯总统颁布《关于强制保险领域国家政策方向的基本原则的命令》。该命令的主要内容是: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强制国家个人保险;确定保险人进行该种强制国家保险的费用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实际支付保险金数额的6%。这个百分比是国家财政机关专门计算出来的,不难看出,它是针对此前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不经济”的行为的。这个百分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深深影响了此后的军人保险立法。


  三、1990年代后期的军人保险立法


  1990年代后期,是俄罗斯军人保险立法的成型时期。在这一时期,以《关于军人地位的联邦法律》和《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为主干法律,以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配套法律,俄罗斯军人保险立法体系基本定型。1998年3月27日,俄罗斯颁布了新的军人地位法——《关于军人地位的联邦法律》(以下简称《军人地位法》)。该法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在2010年7月22日。该法第18条规定了军人的保险保障和赔偿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1)一般规定,即军人和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应受强制国家个人保险,费用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上述军人和公民强制国家个人保险的根据、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赔偿。自退役(辞去或者结束军事集训)之日起一年内,军人或者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因为履行军事职务(军事集训)义务牺牲(死亡)的,或者由于履行军事职务义务发生重伤(伤害、外伤、内伤)或者疾病而导致死亡的,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均等支付资金(2006年12月4日修订):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军人,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服兵役的军官,作为军官、准尉、海军准尉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牺牲(死亡)的,支付其家庭成员120个月的薪金;根据征召服兵役的军人,作为士兵、水兵、军士、海军军士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牺牲(死亡)的,根据补足士兵、水兵、军士、海军军士编制合同服兵役军人的一等工资,支付其家庭成员120个月的薪金(2008年6月11日修订)。有权获得牺牲(死亡)军人(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一次性抚恤金的家庭成员是:在牺牲(死亡)日已经与军人或者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登记结婚的妻子(丈夫);军人的父母;未满18岁的子女,或者虽满18岁,但在其18岁前已经残疾的子女,以及在面授教育机构学习、未超过23岁的子女。(3)由于履行军事职务造成重伤(伤害、外伤、内伤)或者疾病的军人(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被认定不适合军事职务而提前退役(结束军事集训)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他们一次性支付资金(2006年12月4日修订):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军人,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被征召服兵役的军官,作为军官、准尉、海军准尉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向其支付60个月的薪金;根据征召服兵役的军人,作为士兵、水兵、军士、海军军士被征召参加军士集训的公民,根据补足士兵、水兵、军士、海军军士编制合同服兵役军人的一等工资,向其支付60个月的薪金(2008年6月11日修订)。(4)军人履行军事职务所遭受的损害,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由联邦预算资金补偿。(5)军人所遭受精神损害和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损害的赔偿,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赔偿。(6)由于核武器试验,管理核设施、消除核设施事故,在受辐射污染领土上服军役,遭受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后果的军人和退役公民的赔偿和法律、社会保护,由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7)军人和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基于服役达到最大年限、健康状况或者由于组织编制措施等原因而退役的公民,其安葬保障由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安葬时授予军事荣誉的程序由军事规章确定。


  在《军人地位法》颁布后的第二天,即1998年3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关于军人,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国家消防部门、毒品监管机关列兵和领导人员,刑事执行系统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强制国家保险的联邦法律》(以下简称《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可见,尽管从逻辑上看,《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是落实《军人地位法》第18条的立法,但显然它们在立法过程中是同时进行的。


  《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共有14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军人和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进行强制国家保险的条件和程序。此外,该法还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国家消防部门、毒品监管机关列兵和领导人员,刑事执行系统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与军人和被征召参加军事训练的公民,被该法简称为“军人和在强制国家保险中等同于军人的人”。


  为了配合《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的实施,俄罗斯行政机关制定了一些配套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998年7月2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了《关于实施〈关于军人,被征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国家消防部门、毒品监管机关列兵和领导人员,刑事执行系统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联邦税务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强制国家保险的联邦法律〉的措施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向军人支付保险金所需的文件清单,确定了军人强制保险事故的重伤(伤害、外伤、内伤)清单,废除了1993年4月5日罗斯联邦部长会议——联邦政府有关军人强制保险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这个决定,落实了《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第11条第1款①规定的内容。


  1998年9月7日,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组织军人和被征召进行军事集训的人进行强制国家保险指引》。该指引包括正文27条,附件8个。正文的内容是程序规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组织军人保险的程序,包括制定支付保险金文件的程序,对军人强制国家保险工作的监督等内容。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的这个指引,为国防部机关顺利实施《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提供了规范保障。


  四、 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俄罗斯的军人保险制度。


  基于上述理由,应当在《军人保险法》中为构建多支柱的军人保险制度留下立法的空间,考虑商业保险的适度介入。


  三、关于《军人保险法》基金和监督在总则中缺失的问题


  《军人保险法》共9章51条,包括总则、军人保险的四大险种、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九部分。总则是相对于分则而言,一般来讲,总则规定的是该部法律的总的原则、基本制度等,是整部法律的纲领性的规定,是法的灵魂。对于保险制度来说,保险基金是其偿付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要依靠,“军人保险基金是能够有效保障军人保险权益的物质基础,是军人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5]。同样,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任何“官员”都需要监督,军人保险法的有效运行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但是《军人保险法》在总则中没有规定军人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尽管《军人保险法》在分则中对基金管理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总则中对这样重大的事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分则中的规定相当于“无源之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


  将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内容列入总则,这样不仅可以体现基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还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协调性,对完善基金监管运行机制和健全监督体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进而提高军人保险保障能力。


  四、关于《军人保险法》法律救济的设定问题


  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活动经过保险立法的规范调整后,即上升为包含相应的具体的保险权利与保险义务的法律关系,军人保险活动的各参与方具有各自的主体身份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如军人具有作为投保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具有保险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以及其他的受益人、被保险人、管理人、监督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等,应当准确认定各主体在军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军人保险法》不仅应确认参与军人保险的现役军人享有相关信息查询了解权和取得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缴费记录的权利,还应确认作为军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现役军人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有权利就需要有救济,没有救济途径权利就无从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军人保险法》第七章、第八章专门对保险经办与监督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却没有对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其他受益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做出有效规定。第44条属于监督、救济条款,但总体上还是过于原则,只规定了有权举报、投诉,而具体如何操作处理却不够明确,哪些部门和机构有权处理?又经过怎样的程序来处理?怎么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或者处理结果错误怎么处理?是继续申诉,还是复议,或者是诉讼?不论怎么解决,这些程序都应当清楚的写在法律中,而不能仅由法律做含糊其词的规定。在没有配套的辅助制度的情况下,第44条的规定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另外,依法享有军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保险人、受益人仅仅通过举报、投诉根本不能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不同,军人能否适用社会保险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指出。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可修改《军人保险法》的相关法条或者建立配套的辅助制度完善救济程序,明确救济权。一是拓宽救济途径,赋予利害关系人举报、投诉以外的其他救济权,如控告、向有关机关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等。二是将原来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设计具体可行的操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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