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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06 11:00:00

  导读:浅论婚姻法论文的写作对于现在的很多人来说也都是非常艰难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写作的吧,所以也会觉得特别的迷茫的无措,本论文分类为婚姻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浅论婚姻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


  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


  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4、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时,在离婚之前或者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


  二、家务劳动价值经济补偿制度的不足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补偿的制度,其产生和 、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难以体现。“由于具体标准不明确,规定的导向性差,对当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复争执、辩驳,无理缠讼,导致以婚姻破裂为由的离婚权利滥用;对法官而言,掌握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难度极大,操作性差。


  法官对婚姻破裂的认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对离婚观念认识的影响,而造成同一离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审理迥异的司法不公正现象。针对概括式离婚标准的内在不足与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具体离婚理由,补充确定了例示主义的裁判离婚标准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解释与《婚姻法》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而且。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与例示条款具有不同的渊源,处于不同的效力层次,这也是一种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在坚持原有裁判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将司法解释中的14条进一步斟酌精练,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中列举了4项具体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


  最后又特例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结合使用。这样一方面把离婚标准具体化,便于认定和掌握,使某些离婚诉讼对号入座,有据可循;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又用一个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对号入座的离婚理由亦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属。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原则性和实际性有机统一显示出法律规范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大发展和进步。


  三、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的影响.加之封建思想的残余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破坏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解决,必须过法律手段来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台于社会的共同准则。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2)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属于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被称为法律之本的民法在我国诞生比作为公法的刑法迟了将近7年,并且内容及条文都极为简单。这一不正常状况随着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而有所改变.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能够出台一部全面、具体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典。其中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作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各部门法的不完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民法典已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最主要、最急迫的任务。因此,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太推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


  婚姻法的修改对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历史进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法律,而且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使整个法制建设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其修改与完善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全民太讨论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民主化的进程。以往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似乎只是政府的事情,大都离群众较远,少见人们的广泛参与行为。而婚姻法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夫妻和家庭的幸福和睦,而且事关每个公民现实的和预期的切身利益。于是立法机关修改婚姻法的消息经传出,便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太讨论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后,参与人员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太、来信之多、热情之高、意见之广泛.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这一方面反映出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已开始以法律作为维护自己生活信念或行为的武器;另一方面它既是立法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实践,又是向全社会宣传婚姻法的过程,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第三,婚姻法的修改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对于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既要约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因此,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是并行不悖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婚姻法中的某些条款,可以称为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例如,新婚姻法总则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便是以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使社会主义家庭美德蔚然成风,促进婚姻法的全面实施,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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