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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税法论文3100字_法学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06 11:00:00

  导读: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必将随之增长。再加上,根据世界资源研究院的数据指出,中国已于2006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国家。这不禁成为各国施压中国减排的理由。


  面对国内外各种压力,构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碳税是低碳经济的一部分,是市场在工业化后发展到一定时期和阶段的产物。而市场是法治的市场,市场经济的各领域都离不开法律,而国内外关于碳税的研究大都从经济学视角,缺少对其法学方面的探究。


  碳税是应对现实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而计税依据是对碳税法学方面探究的基础。从各国具体实践方面来看,大致可将碳税的计税依据分为碳含量和碳排量两种。以碳含量计税是多数征收碳税的国家所采用的计税依据。它是以产生二氧化碳的天然气、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按碳含量为依据计税。此种方法具有技术简单、成本较低的优势。但也存在其促进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不明确和针对复杂的化石燃料使用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缺点。而另一种以碳排量计税是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为依据计算碳税。此种方法不仅具有促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而且具有仅仅针对二氧化碳纳税,税目简单的优点。但也存在技术上的监测难题以及实施上的高耗费。因此,笔者认为,在科技技术水平较低的现阶段,对中小企业及个人采取第一种碳含量为依据计税,与此同时,对大型企业采取第二种排放量为依据计税。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大企业改进治理的科学技术,也可以兼顾中小企业及个人的碳税实施低耗费的需求。


  二、以何种标准征收碳税


  从上文中,我们不禁又引出课税对象,即税目设立中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碳税的税目设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应当是个渐进过程——先“抓大放小"再逐渐“全面包罗”的过程。“抓大放小”到“全面包罗”是指先针对化石燃料消耗量大且碳排放量大的供电、供热、制造、运输等易于管制的领域和地区,随着碳税征收的日趋完善,逐渐拓宽征税领域,囊括家用燃料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不易管制部分并逐渐扩大征税地区范围。在对税目征管过程中,税率是其最重要且敏感的要素之一。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的是以一吨二氧化碳为单位量进行定价,再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燃烧所释放出的排放量进一步核算作其税率。显然这种同量同价的税率基准较为客观公正,应该采纳为我国的碳税税率计算标准。


  在明确征什么,以什么标准征收碳税之后面临的就是怎么征的问题。一般来说,对碳税的征收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生产说,即让碳税征缴发生在生产环节,由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者其加工精炼者缴税;一是消费说,即让碳税征缴发生在消费环节,由化石燃料的销售者在批发零售时缴税。通常从理论上说,从充分发挥政策减排效用的角度,对消费化石燃料的居民或企业纳税人,在其消费时征收碳税作为价外税,能更好地降低对化石燃料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但笔者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产生来源于人类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类比我国对其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征收都发生在生产环节,对碳税的征收也可以设计在生产时。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碳税征收和管理的成本,而且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碳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性和现实性。设计在生产时征缴碳税,可以充分体现碳税征收在循环经济中的物尽其用、预防优先的功效。


  三、合理构建碳税征收管理制度


  在解决碳税征收方式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跟进碳税征收管理制度。根据碳税征收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将其法律意义上的性质分为行政方面的措施、经济方面的措施。首先,行政方面的措施。这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以命令和控制为手段高效率、强约束力的管制措施。但是它也有实施高耗费和不利技术进步的缺点。其次,市场方面的措施。这是以市场为主体,以市场价格和数量控制为手段的管制措施。它能很好地弥补行政方面措施中实施高耗费和阻碍技术进步的不足。笔者认为,碳税征收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征收管理措施,也就是在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方面的措施的同时,结合社会公众的参与,从而达到优势互补的最佳管制成效。


  碳税的设立确实有限制减排的功效,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其可能限制和阻碍中国工业和经济发展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总是一味的依赖税赋减排并非可持续发展之道。问题的症结在于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的排放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循环利用”二氧化碳就是减排的重要突破口。问题主要还是如何“循环”,如何捕集。现代新兴的CCS(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有望实现二氧化碳大规模的减排。


  有了CCS这项新兴技术,就要充分运用碳税调动高耗能大排放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中国工业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碳税实践中已在实施的优惠政策。国外现行碳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可以归为两种:一种是优惠,即对能源高消耗大排放的密集行业及社会居民实行碳税优惠的政策;一种是奖励,即对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笔者认为,从以民为本和有利居民生活为出发点,在一段时期内可以不征或免征居民个人碳税。而对于企业,特别是能源高消耗大排放的密集行业,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它们在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地位,更为了保证我国这些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应当为它们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应当是“优”“奖”结合,促进企业减排技术革新。所谓“优”“奖”结合,即从碳税制度构建上,建立对企业减排目标、减排力度和减排技术革新等多方面综合评级标准,并通过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实行财政补贴、财政专项补助以及返还碳税等的优惠和奖励相结合的制度,从而提高企业革新减排技术的积极性,进而引导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作者简介]李丽(1990-),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税金融实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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