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期刊-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民法司法论文6900字_民法司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24 12:12:00

  导读:民法司法论文6900字怎么写?在当下的生活中应该也是有很多人都需要撰写相关的论文吧,不管是毕业还是评定职称,论文写作都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本论文分类为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民法司法论文69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法司法论文6900字(一):司法裁判视阈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明确规定,但还过于原则化。从法院目前发布的相关裁判文书的裁判要旨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还存在司法适用不明确的难题。为推进《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应当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法律修辞等法律方法理论,立足于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对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制度进一步补充、细化,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司法裁判;法律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255(2020)04-0045-04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一段时期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主要有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和知识产权客体说等。[1]这个分歧直接导致了法院司法裁判的“类案不同判”,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准确适用。这一问题近年来得到了改善,我国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将其纳入了民事权利的范畴加以保护,具有一定的 和积聚虚拟财产的玩家而言,对虚拟财产的拥有如同对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拥有是一样的。从精神角度上看,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虚拟物品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生活中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同样强烈。最后,就合法性而言,法律并没有将虚拟财产定性为非法,也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在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可为。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民事法律中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只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这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逐渐增多,使用的人群会进一步扩大,影响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予以保护更能增强其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人民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救济的司法认定


  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地位以后,笔者进一步思考,这种民事权利客体遭受他人侵害时如何有效救济。案例三认为“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的交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购买原告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和游戏元宝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约定的价款。”案例四认为“在游戏中存在尚未使用的虚拟财产和服务,因游戏停止运营,无法继续占有、使用其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服务,故有权要求退还或补偿。因对于游戏停服时的补偿/替换方案不予接受,此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对于未能获得退还或补偿的部分,属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案例六认为“雷达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在民事活动中,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利用原告张明生委托其注册雷达钱包账号的机会私自将原告雷达币转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由于雷达币的交易流通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流通,其兑价比率适时变化,难以确定雷达币的市场现值和孳息的计算,故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张明生的诉讼请求应以原物返还予以支持为宜。”


  结合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和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被他人侵害时,应当得到有效救济。但是对于损失的确定和救济的方式与其他财产相比有所不同,例如损失的具体数额不好确定。因此,返还原物是常用的救济方式,具体数额的认定也大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酌情确定。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问题


  目前,司法裁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法律适用并不统一。上文已对相关裁判文书的裁判要旨进行了详细阐述,此不赘述。下文笔者将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出现的司法适用问题予以归纳总结。


  (一)《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相关条文难以直接适用


  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以后,《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但是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条文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不影响本文讨论的结果。由于《民法典》暂未施行,本文将对《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展开讨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提出适用的原则、方式、方法等具体规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同时,这一条文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日益娴熟。它以概括式、开放式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存在是没有理论问题的。这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事物,人们还没有对其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从立法层面来看,立法者、社会公众和法学专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认识分歧仍然比较大,因此,不宜做出过于详尽的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最大立法共识,促使法律尽快出台,这是立法者不得不做的一个妥协。但是应当注意到,这个原则性条款会导致司法裁判适用困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人民法院部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有待强化


  从笔者检索到的裁判文书来看,有的法官在文书中做到了充分地论证说理,而大部分法官却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论述地过于简单,有待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文书必须说理,这是已经形成共识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裁判说理是司法的核心技术板块,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2]强化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细阐释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价值和具体要求。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意见》强调了当对法律规范的含义需要进一步阐明时,法官必须回应争议焦点,并详细论证其适用的理由。因此,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时,如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解提出疑问,则是必须进行说理的,必須详细论证法院和法官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是如何理解的,又是如何适用到本案的,充分说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三、網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的改进方向


  为更好地解决上述实践中出现的司法适用问题,笔者将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从法律方法视角进行深入分析,初步提出改进方向,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


  *********总书记指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3]法谚有云:“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因此,要实现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体来看,对法律的解释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文本做出的法律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具体条文适用的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属于法律方法理论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发布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正确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


  我国不同于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司法案例制度目前还不算发达。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制度非常先进,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守先例原则。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院和法官在审理、裁判案件时主要是依据法律条文、习惯等法律渊源,对于指导案例则只能参照适用。近年来,这一现象发生了改变。笔者通过查询和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律图书馆发现,截至2020年6月1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共139个指导案例。指导案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法院是如何适用的?是作为裁判依据抑或说理依据予以适用?有学者对这个问题做了细致、系统的统计,“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的比例只有2.7%,而将指导性案例视为裁判理由的高达97.3%。”[4]由此看出,法院和法官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将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予以说理适用,而非当作裁判依据予以适用,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该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都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予以进一步的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规定可以明确指导案例的适用规则和程序,为司法裁判中如何审理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的路径。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指导性案例能够发挥的指导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它在司法实践中传递了公平、正义、科学的司法理念,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对公众的观念和法治信心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在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密切关注该问题,拓展理论知识、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发布关于该问题的指导性案例,更好地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审判工作方面的指导。


  (三)法律修辞理论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院和法官需要合理运用法律修辞理论来论证说理,并说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件的人,提高裁判的可接受度,以便于人们从更深层次来理解司法正义。有学者认为“修辞在审判当中作为一种方法,是一门关于寻求说服方法的知识。”[5]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都要强化法律修辞方面的训练,侧重法律话语修辞和微观论证修辞,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司法个案予以论证说理,以求达到说服法官自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的人民群众之效果,进而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是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的重大法治成果。正如*********总书记所说,“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本文是在司法裁判视阈下充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需要我们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法律修辞等法律方法理论,立足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对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补充、细化和改进不足,从而提高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


  民法司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论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正当性论文


  摘要: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不仅肯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地位,同时对民法渊源作了一个除外规定。把习惯正式作为民法的渊源有效的丰富民法渊源的内容,有利于保持民法规则体系的开放性以及鲜明性,使得民事法律的来源依据更鲜明,更能永葆青春,这是民法渊源应具有的特性。司法解释在民事生活中扮演了一个不容忽视的角色,实践中对它的应用也十分的广泛,但它却不是我国民法的民法,本文从司法解释在实际民事领域中的应用、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出发,论述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民法渊源;习惯;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47-02


  作者简介:赵雪锋(1993-),女,贵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法。


  一、绪论


  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根基,其在民法规则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一直以来研究民法渊源学者也很多。但以司法解释作为民法渊源的研究却很少,因此这就造成了笔者一直有个疑惑,司法解释一直在出台,法官裁判案件时也把司法解释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且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都有着很大的作用,为什么司法解释却不能成为民法渊源呢?一直以来,司法解释在法官裁判案件以及指导、处理民事行为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作为民法渊源具有正当性。


  二、现有的民法渊源及其反思


  (一)现有的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总则,正式对我国民法渊源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外,还暗含地排除了国家政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二)现有民法渊源的反思


  民法是私法,解决的是私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着眼于纠纷的解决,而并非追求绝对的冷冰冰的公平,更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接受,以达到息讼从而通过小和谐实现社会大和谐的目的。当下民法的法律渊源就法律和习惯,笔者在想,当下民法渊源的规定是否充分?是否足够?即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是否会遇到在民法渊源内没有的法律依据?如果遇到了,在欠缺该条规定的制定法或者习惯时,他们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①


  社会是纷繁复杂的,立法者不可能提前预知未来的所有状况,法律总具有滞后性,在加上民法本身性质的特殊,民事活动的广泛性。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民法渊源的范围,让民法渊源地外延具有开放性,避免法官在裁判案件于法无据。如当下的司法解释,既然民法总则明确排除了司法解释作为民法渊源,则法官在处理民事活动时,就不得把它作为法律依据,但现实生活中,法官却大量适用司法解释认定和处理民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被纳入民法渊源的范围。


  三、当下民法中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中司法解释的现状


  从2010年1月29至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就公布有司法解释229篇,这其中包括了最高检公布的一些司法解释。民法中也大量存在着司法解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有3篇,合同法司法解释有2篇,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等,这其中还不包括对某一条的单独解释。可见司法解释在民法中是大量存在,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普遍运用与接受。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的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援引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现象普遍存在,各级法院对司法解释的适用率都很高,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关于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的状况,有学者做过调查表明:在高级人民法院,65%的法官选择总是援引和多数时候援引,基本不援引的占4%。而中级人民法院援引司法解释的比例小于高级人民法院,其总是援引和多数时候援引的比例占44%,少数援引的占56%,而基本不援引的为0。基层人民法院援引司法解释的比例和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往往援用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或推理依据,司法解释是法官审判案件的重要渊源②。


  四、对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博弈


  (一)肯定说


  认为无论从民法渊源的理论还是现实层面出发,司法解释都应该是民法正式法源之一。从现实层面出发,司法解释之所以属于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因为司法解释对司法主体与执行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从理论层面来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补充和完善法律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法院的裁判依据,具有法源地位。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说,司法解釋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甚至创制规范的作用。其认为有权解释的目的在于阐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以便于各级法院正确适用,甚至通过解释以补充现行法的漏


  洞,因此应属于民法法源之一。同样王利明教授也认可最高院履行的是规范和指导职能,可以发布司法解释,下级法院自然应当遵守,因此认为民法渊源分为制定法、习惯和司法解释三类。


  也有学者认为,最高院对法律有解释权,并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发挥着重要作用。魏振瀛教授也承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和作用,认为司法解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处理起着积极作用。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司法解释不是民法渊源,因为最高院不具备解释法律的权限,司法解释侵犯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刘凯湘在2006年的民法总论中说到“当然,司法解释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认为我国不属于判例体制,最高司法机关无权对法律进行解释。”江平教授也赞同这观点,一方面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违宪的嫌疑。另一方面其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超越职权而侵犯立法权的嫌疑,因此,江平教授认为,中国民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分为制定法和法理。


  不过笔者看来,有的学者可能存在一些误区,①对司法解释的错误定位,司法解释仅对法律适用做出解释,和立法有很大的不同;②学者过度的夸大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首先运用的仍是法律,仅在对案件的认定时,以司法解释来进行说理。③笔者思考,民法渊源一定得具有立法性质吗?民法渊源的定义不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吗?为什么学者会以司法解释侵犯了立法权而否定其作为民法渊源呢?在笔者看来,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民法渊源。


  五、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意义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①有利于弥补法律的局限性;②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③是一般人能接受的;④避免司法解释作为民事案件裁判依据的尴尬局面。扩大民法渊源的范围,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律稳定性;也有利法官在裁判民事活动时有据可循。不管是从民法渊源的本身还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说,把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是正当的。至于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会侵犯到立法者的权利的想法,笔者认为不可能,而且完全可用其他方式进行规制与避免。如若民法渊源的范围太过狭窄,则会导致法官裁判案件时无法可依,造成有的案件无法裁判的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具有一种开放的思维,宽广的心胸,把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范围,从而让民法渊源具有开放性,让民事纠纷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相关文章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调解优先原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

2023-09-11

诉权理论研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总体来说,现代诉权理论在宪法高度和角度解释诉权理论的首要命题——公民“因何可以提讼”

2023-09-11

基层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是保障基层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和有效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基层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经验不足、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

2023-08-01
100%安全可靠 100%安全可靠
7X18小时在线支持 7X18小时在线支持
支付宝特邀商家 支付宝特邀商家
不成功全额退款 不成功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