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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论文5800字_刑法分则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24 13:01:00

  导读:如何才能写作出满意的刑法分则论文5800字,应该也是现在大部分人都为之关注的话题了吧,在论文写作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让自己无法顺利的写作,本论文分类为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刑法分则论文58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分则论文5800字(一):论刑法分则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论文


  摘要:刑法典分则规制了不同的主体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侵害的行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主要规制了特殊主体之侵害行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民族歧视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等罪名主要规制了一般主体之侵害行为。


  关键词:刑法典分则;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范围内被公知公认的、被普遍遵循的习俗。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发展、延续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也是构成少数民族民族文化的鲜明标识。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向很重视,比如,每一次颁行的宪法中都有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保护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需依赖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同时,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习俗的影响,否则,立法就不被人们尊重和执行[1]。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我国《刑法》历来强调并不断完善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与调整体现在多个罪名中。从规范层面来讲,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之间存在一种协调而冲突的辩证关系[2],此处的冲突以协调为导向,即刑法在普适性的基础上需尊重个别差异,强化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保护。刑法罪刑规范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的规制,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维护民族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以下笔者拟以犯罪主体为视角,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罪名,剖析我国刑法罪刑规范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


  一、对特殊主体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刑法规制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中唯一一个明确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犯罪名称组成部分的罪名,相较于其他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本罪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这个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类公职人员手中握有强大的权力,如果他们这么做的话,社会危害性很大,而且也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3]。在对本罪主体的认定上,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本罪的主体实施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相联系,也就是它是一种职务行为,否则,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能构成这一犯罪。这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与破坏。其二,构成本罪要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于这类人员的民族成分在所不问,汉族主体可以构成本罪,少数民族主体也可以构成本罪。


  手段的强制性系本罪的客观特征,即采用暴力性手段、胁迫性手段以及其他强制性的手段非法侵犯、破坏少数民族对其本民族风俗习惯的遵循、坚守以及改革。首先,本罪的手段行为必须是强制手段,采用劝说、宣传教育等温和手段实施的劝导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放弃落后的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罪的强制手段不限于暴力强制,非暴力的精神强制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手段。其次,作为本罪对象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必须是在该少数民族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被该民族普遍遵循的风俗习惯;如果仅是该少数民族中某个人自己信仰或遵循的习惯,不能被评价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亦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复次,本罪的手段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则不能成立本罪。最后,本罪系情节犯。但对构成本罪的情节认定标准,学界尚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组织多人实施侵犯行为、犯罪的手段十分恶劣、引起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纠葛与矛盾,造成群众上街游行,引发社会秩序严重失序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影响等[4]。笔者认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确定,既需考虑本罪的保护法益,即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风尚習惯的遵循与改革的权利,同时还要结合本罪的调整目标,也就是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维护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决心。通说采取罗列的形式将诸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此种表达方式虽然明确具体,但鉴于司法实践纷繁复杂,其表述未免有难以周全之弊端,且通说描述的多种情形完全可以归纳为手段恶劣或引起了民族纠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三种情形。对情节严重的判断要坚持客观而全面的立场,既不能对情节是否严重进行主观的评判,也不能对犯罪情节进行片面的认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认识错误等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对一般主体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刑法评价


  我国《刑法》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危害严重,需要用刑法来规制和调整。对此,我国有学者主张,应将该罪的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犯罪的从重处罚[5]。笔者不赞同此主张,如前文论证,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是有其专门考虑的,反之,盲目将该罪的主体扩张为一般主体弊大于利。我国拥有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间存在丰富多元而富有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要求普通民众掌握和了解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仅不现实而且强人所难,扩大此罪主体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处罚范围的迅速扩张,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这样做反而会破坏刑法的威慑力,且在当前的立法体系下,完全可以将那些由一般主体实施的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评价为刑法中的其他一些罪名。换言之,由一般主体实施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也可以纳入刑法规范体系予以评价,此类行为一样可以受到刑法规制,并不会出现“罪无正条”[6]的尴尬。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外实施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也可评价为这些罪名。这些罪名主要包括:


  (一)侮辱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调整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少数民族在饮食、服饰、节日及婚葬等方面形成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饮习俗,其中有些习俗明显与 。


  二、网络犯罪的刑法分则转型路径


  (一)重新解释法律条文


  我国很早就已经建立相关的刑法分则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约束,其中早期建立的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与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不适配,這种不适配主要体现在传统的刑法分则中的各类“关键词”不能对当前的网络犯罪进行定刑量刑处理,所以网络犯罪的刑法分则转型路径中的基础就是对传统法律中“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解释,让其能够更符合当前的网路犯罪形式[1]。例如在进行“财产”这一关键词的重新梳理和解释中,传统的解释将财产定义为“虚拟财产”,而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账号等物品也已经成为用户的个人财产,而这些财产涉及物品的“使用权”,所以当前对“财产”这一关键词的定义已从“虚拟财产”向“使用权”发展,在今后的发展中,会对“财产”和“财务”进行更加精细化的分类。


  (二)扩大“关键词”解释


  扩大“关键词”解释涉及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这种方式能够让刑法分则充分使用与当前层出不穷的各类网络犯罪,其中对关键词内涵的扩大解释,除了对关键词的本意进行说明,还涉及对关键词周边各种词汇的融合和解释,达到扩大关键词内涵的目的,而对关键词外延的扩展,则主要涉及相关词汇的加入和融合。例如对“公共场所”的司法解释,传统意义上认为,公共场所不涉及互联网,然而在当前的刑法分则中,已经将互联网空间融合进“公共场所”这一范围,这种转变扩大了对“公共场所”这一关键词的司法解释,提升刑法分则的应用范围。


  (三)司法解释规范化


  在网络多年的发展中,虽然网络语言已经逐渐规范化,然而网络语言与现实语言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在当前的刑法分则发展中,法律条文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并根据这一点逐渐提升司法解释的规范化[2]。例如对“控制权”一词的解释中,传统解释中,他人对系统“控制权加以利用”时,此时不涉及财产定刑和量刑,而他人进行“转移、收购和财产转移”时,这种行为涉及财产犯罪,这两种解释有一定的矛盾性,而在刑法分则今后的发展中,将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提升规范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的网络犯罪已经向着网络攻击精细化、信息泄露广泛化以及信息窃取隐蔽化方向发展。要遏制这些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可以通过重新解释法律条文、扩大关键词解释以及提升司法解释规范程度来达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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