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期刊-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婚姻法原理论文6000字_婚姻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25 11:06:00

  导读:婚姻法原理论文6000字写作简单吗?其实不管是撰写哪方面的论文,都需要大量的参考相关的文献,这样自己在写作的时候就能有一定的方向,本论文分类为婚姻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婚姻法原理论文60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婚姻法原理论文6000字(一):试从婚姻法基本原理看离婚房产纠纷的研究论文


  摘要:伴随国民经济、生活水平总质量的提升,现今婚姻也陷入经济泥藻中,尤其是离婚程序中对房产多项纠纷的问题表现极为严重。由于受经济因素的不良影响,致使我国婚姻出现了较多离婚现象。基于中国《婚姻法》对夫妻离婚产权规定的不够明确、规范,加重了离婚在房产纠纷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影响了离婚相关财产的平等分配。根据当前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对离婚事件涉及的一系列房产纠纷进行深入性探讨,以便在婚姻法合理规定范围内,最大程度保护离异夫妻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基本原理;离婚;房产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05-03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条例,在法律上明确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部分条例涉及了房产纠纷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在双方离婚之后其房产的归属权处理、解决方法。对这部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大争议,所持的意见存在差异性。虽然婚姻法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生活需求而进行法律界定,方便了司法机构的办公,但颠覆了对物权的分配,特别是亲属产权的界定,在判断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明确有关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对现今离婚财产、房产纠纷进行研究与论述,进而为夫妻财产权益提供相关保障,正确解析房产纠纷事件。


  一、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界定及制度


  针对婚姻中的法定夫妻,国家在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婚后所有财产的共有权,这体现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等值贡献,理应对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由于实际财产在关系上的复杂性,其财产在离婚事件中的分割涉及了各自切身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的新修订,财产分配在离婚时应该遵循均等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照顾双方子女的利益,对离婚损害实施赔偿、以及经济补助等重要原则。但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受到限制,不能切实落实好公平分配的原则。尤其是在传统思想的束缚下,夫妻结婚的房子需要由男方进行采买,其房产属于不易消耗的固定财产。女方在离婚时理应对财产的分割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方能突显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其真正的财产纠纷在房产上纠纷比较严重,这是以上原因导致。因此,婚姻法应对财产的分配进行明确的分配界定。


  二、现今离婚事件中房产纠纷表现显著


  面对经济因素的影响,其购房已经成为夫妻结婚共同努力的目标。因此,可见房产在婚姻生活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在后期离婚中其房产成为最瞩目的纠纷事件,其双方最显著的纠纷就是房产。例如:婚后由男方家长投资购买的房屋,而后将房产过户至夫妻双方的共有名下,随后在落实离婚诉讼程序中,女方要求对房产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条例规定,法定夫妻若在存有婚姻关系中继承财产是归双方具有共同拥有权。因此,在办理离婚程序当中,应对房产进行合理、平等的分割。针对该离婚案件进行浅析,男方父母在婚后投钱购房并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实属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一定的房产赠与行为。因此夫妻二人在离婚程序中有权平等分割房产。根据当前夫妻结婚形势,基本由父母购买房屋。在房产权方面普遍存在忽视赠与行为的现状,在离婚中涉及了较多纠纷。从道德角度思考,对父母财产权益构成了法律威胁,从侧面也展现了房产分割的不合理性、不平等性,不利于维持社会群众生活的稳定性。


  三、研究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


  (一)对亲属法中财产缺少本质、规律研究


  现有的亲属法研究成果一直停留在微观的角度、层面,而对其本质、规律没有进行宏观性研究。这样的研究导向必然会导致婚姻法的立法界定不够清晰、明确,应该运用婚姻 了在民法法秩序中债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划分。其中债法和物权法属于财产领域,其本质为“个人自由的扩张”;而由于划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的不完整性”,是一种“自然需要”,因此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从一开始就具备了极强的伦理色彩。换言之,家庭关系并非全由法律调整,毋宁说家庭关系中只有一部分具备法律性质,另一部分应该留给道德。[2]


  但是家庭关系中的哪一部分能够上升为法律呢?在萨维尼看来,家庭关系中关乎“其存在和承认的条件,包括法律关系可能性的前提、其产生方式以及解体的依据”的内容明显是可以被法律规范的。我国《婚姻法》第六章五十一条包括结婚的原则、条件,婚姻的效力,家庭关系,离婚条件、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离婚财产纠纷等等。可见婚姻法的规定基本都是在萨维尼的框架内展开的。其中对于离婚财产纠纷采取了相当审慎的态度,强调先“协议”,协议不成交给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且增加了离婚时夫妻适当帮助义务。使用“协议”、“法院裁量”的方法而不是直接立法本身就是避免将家庭关系由法律直接上升到家庭法律关系层面的表现,最大程度上尊重道德。


  德国民法典素以逻辑严谨、条文详细著称,但在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第一a目关于离婚时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处理上,也只保留了两个法条:1568a条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情况下的财产纠纷,1568b条体现法院应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和配偶双方的生活状况分配房产”。[3]这体现了德国立法机关的矜持,遵守婚姻家庭法法律关系所决定的立法范围,避免过多的介入,绝不越雷池半步。台湾立法例在新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婚姻部分一共删除了28个条文,立法大量从婚姻家庭领域退却。第四编第二章第五节离婚部分也只是谈到了离婚理由、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和离婚时的适当帮助义务等,离婚财产分割也只用了一千零五十八条一条带过②。四、民法体系视角下的婚姻法问题


  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出了各个具体的法律制度。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又是依赖于对于人类支配对象的划分而确定的。换言之,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从创立伊始便具备了“内在的有机关联”。曾经有人批评债法和物权法的划分是对完整经济生活的割裂。[4]例如有关动产买卖行为产生的义务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第135条及以下,而规定动产交付义务的履行则规定在《物权法》第23条及其以下。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在遇到经济问题时,法官就会束手无策呢?事实上,法官在处理问题时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从债法和物权法中寻找相关的依据,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而不仅仅是一部单行法解决法律问题。


  生活关系是复杂的,现实中无时无刻不在产生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家庭婚姻领域亦然。离婚财产纠纷问题愈来愈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但是,这不意味着就要通过《婚姻法》自身的具体规定来予以解决。假使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没有关于离婚房产纠纷的具体解决条款——就如同我们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一样——这是否就意味着在出现纠纷时,法官就无法所依而素手无策了呢?事实是,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法官往往援引债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离婚财产纠纷问题。如前所述,债法和物权法属于财产领域,其本质为“个人自由的扩张”。当涉及离婚财产纠纷时,财产分割本身就是对于“外在的不自由”的支配和对“特定行为”的请求,当然可以适用债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法理。


  不要单纯的通过价值判断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的合理性与否。“法学是缺乏一个由所有法益及法价值构成的确定阶层秩序,由此可以像读图表一样获得结论的。”可以肯定,“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格尊严有较高的位阶。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中,或是涉及位阶相同的权利(例如同种人格权)间的冲突,或者正因涉及的权利如此歧异,因此无从作抽象的比较。”在婚姻法立法中,究竟家庭伦理重要还是个人自由重要,这也是一个无从进行抽象判断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个案的利益衡量”的方法。[5]五、结论


  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等同于立法,也因为此在学界、民众当中引起了广泛的争执。亲属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的不完整性”,具备极强的伦理道德色彩,立法应当尊重民众的道德感,在婚姻领域的立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应当从体系出发——正如同中国司法实践一样——适用债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解决问题。

相关文章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调解优先原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

2023-09-11

诉权理论研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总体来说,现代诉权理论在宪法高度和角度解释诉权理论的首要命题——公民“因何可以提讼”

2023-09-11

基层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是保障基层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和有效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基层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经验不足、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

2023-08-01
100%安全可靠 100%安全可靠
7X18小时在线支持 7X18小时在线支持
支付宝特邀商家 支付宝特邀商家
不成功全额退款 不成功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