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期刊-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中国合同法论文4300字_中国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8:00

  导读:中国合同法论文4300字应该怎么写?相信在生活当中总是会有很多人因为论文的写作而感到特别的苦恼的吧,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才能写作出优秀的论文来,本论文分类为合同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中国合同法论文43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合同法论文4300字(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论文


  摘要:在合同法领域,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归为有效并宣告成立。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出现瑕疵,例如可能在表达时产生同真实意志不相一致的错误,或者对缔结合同的事实或条件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等,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便会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在进行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时,明确错误含义的界定,错误规则的适用,以及是否应该对表意人予以救济、法律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就显得至關重要。面对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表述,不同法律的解决之道颇具差异。文章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PIC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错误规则的比较,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异同,并为我国错误规则的臻于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比较错误对表意人的救济PICC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079-02


  一、错误的含义


  1.PICC的“错误”概念。PICC第3.4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3.二者的区别。那么,究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与PICC中的“错误”关系如何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①。而所谓误解,不仅指相对人在领会意思时发生了错误,而同表意人的本意发生了违背,也指表意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生了表意同本意不同的表达。所以笔者认为,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所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无论是“严重”的错误,还是“重大”误解,强调的都是行为人遭受到了较大损失,所以其内容和结果则较为相同。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从字面上看,“重大误解”是“误解”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宗旨,再分析相关具体的条文规范后我们不难 困难或紧急需要,或不正当的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者缺乏谈判技巧。在PICC所规定的重大失衡中可以看出其包括了中国合同法项下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这样就避免了区分二者的困难性。


  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由我国合同法的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必须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说明撤销权在我国立法者看来属于一种请求权。当事人若想撤销合同,不能通过直接对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而在PICC第3.14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行使其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此看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即一方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终止。


  在笔者看来,采用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而且还可能使得合同不能及时撤销而进一步损害撤销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应当强制性的限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若对方不同意,撤销权人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撤销,给予撤销权人司法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中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为除斥期间。PICC规定,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应当在宣布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已知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有关事实或者在其可以自由行事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出。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或者依据合同的解释来判断这段合理时间的长度。


  通过对比PICC的规定,我认为中国合同法中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合理。在欺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合同的撤销事由,在知道后也可以立刻行使撤销权。但在胁迫情况下,如果受胁迫人从开始就知道撤销事由,但是胁迫一直存续到一年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人实际上已经完全丧失了撤销权,这对于受胁迫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我认为中国合同法应当借鉴PICC中的规定,在胁迫方面,除斥期间应当在胁迫终止之日即受胁迫人可以自由行事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文章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调解优先原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

2023-09-11

诉权理论研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总体来说,现代诉权理论在宪法高度和角度解释诉权理论的首要命题——公民“因何可以提讼”

2023-09-11

基层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是保障基层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和有效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基层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经验不足、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

2023-08-01
100%安全可靠 100%安全可靠
7X18小时在线支持 7X18小时在线支持
支付宝特邀商家 支付宝特邀商家
不成功全额退款 不成功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