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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论文4800字_民法基础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8:00

  导读:民法基础论文4800字也是现在很多人都会写作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很多人对论文的写作没有什么相关的经验,所以在写作的时候也会觉得迷茫无措,本论文分类为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民法基础论文48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法基础论文4800字(一):《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的影响论文


  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正式出台。过去,鉴于我国民事规则与监管规则彼此割裂、联系不足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诸多基础资产转让问题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不仅如此,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领域更多适用于监管类规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运用较少。直至今日,《民法典》在基础资产转让方面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基本规则,从根源上解决了基础资产转让的基础法律问题,这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 的楔形文字文献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在苏美尔文文献中占95%左右,在阿卡德文文献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会少很多[5]。这些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有着自己的特点——都是诸法合体,但其中民法的内容特别多,所占比例特别高[6]。在西方文明中,情况也大体如此,除自然法外,实证法层面,西方社会的法律主要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大体由公法和私法两大体系构成,构成其主体的为私法体系,这一私法体系又包括万民法和市民法,其中,市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体,而万民法则是罗马帝国扩张的产物,是罗马法较为成熟阶段的产物,实际上是近代国际法的重要起源[7]。在博洛尼亚大学里,法学作为最初的专业,传授的知识主体也是罗马法,也就是现代民法的对应物[8]。


  法学所嵌入的社会生活来看,民法的基本内容最贴近社会生活。现代社会生活的核心特征就是自由和平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9],这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民法的价值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谋而合,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民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建构起社会主体日常生活的制度体系,使得社会主体得以在一个文明、理性、自由、平等、公正的日常秩序中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生活。


  从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来说,民法学分值比例最高。法律职业是一种技术性和伦理性要求都很高的特殊职业,因此,法律职业的遴选制度也非常严格,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前,有相关机构统计,民法学在近5年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达到了92分,约占总分600的15.33%,为所有学科之最[10]。新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2018年的第一次考试中,民法分值也达到了47分,同样约占总分300分的15.67%,同样是各科之最[11]。


  从我国法院所处理案件规模来看,民事案件规模比例最大。作为传统的法律实务,审判工作最具有代表性,法学知识体系要回应实践所需,就必须要先了解法律实务。根据学者的研究,从中国1978—2010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各类案件的数量由1978年的61.3万件上升到2009年的746.2万件,增长了11.2倍,民事案件从31.8万件增长到643.6万件,增长19.2倍……各类案件中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由1978年的48%下降到2009年的11.7%,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由51.9%上升到86.2%,行政案件虽然增长很快,但份额很小,由1987年的0.3%上升到2009年的2.1%[12]。


  从我国法学院系培养方案来看,民法学学科知识的总学分学时最高。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实践场域,各个法学院系同样也非常重视民法学知识的传授,具体体现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培养方案之中。比如,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必修课共18门,其中4门为民法类课程,约占22.22%,法学专业必修课总学分为58分,其中民法学板块课程总学分达到14学分,约占24.14%[13]。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共24门,其中5门为民法类课程,约占20.83%,法学专业必修课总学分为58分,其中民法学板块课程总学分达到14学分,约占24.14%[14]。其余一些法学院系中,更是将民法学纳入到基础必修课程,从而凸显出其基础性地位[15]。


  四、比较视野中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


  以上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的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正是基于国内法学专业的课程而言,那么,在国际层面,情况又如何呢?下面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四个国家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为例,对这一情况进行描述。


  美国法学院必修课。基于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取向,其法学专业必修课一般较少,具有实用主义取向,但是选修课体量却巨大,极为丰富,这充分反映出其精英主义的教育特点。以哈佛大学为例,法学专业除了大量特色性选修课外,其必修课只有14门,其中4门为民法类课程,分别为合同法、财产法、代理法和侵权法。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专业必修课则只有7门,其中3门为民法学课程,分别为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12门法学专业必修课中,也有4门为民法学课程,占了1/3。


  英国法学院必修课。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和美国不同,但是,在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方面,尤其是对民法学的重视方面,异曲同工。以剑桥大学法学院为例,其第一组专业基础课一共只有5门,其中2门为民法学课程,分别为民法I和侵权法。牛津大学法学院在进入第二阶段学习后,共设置了6门法学基础类课程,其中4门为民法类课程,分别为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土地法和信托法。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法学专业必修课共有6门,其中2门为民法学课程,分别为财产法和债法。其他精英法学院的核心课程设置也大体如此,民法学板块均占据1/3到1/4强。


  澳大利亚法学院必修课。澳大利亚法学学士学位为三年制设置,其中专业必修课中同样包含大量的民法课程,悉尼大学法学院专业必修课程共14门,其中5门为民法学板块课程,约占1/3强,分别为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衡平法以及财产法。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专业必修课程更为细分,诸如刑法、诉讼法等都被拆分为一、二两部分来上,因此叠加起来,一共设有19门专业必修课,其中6门为民法学板块课程,同样约占1/3强,分别为合同法(一)、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二)、财产法、衡平与信托法以及财产与衡平法。


  日本法学院必修课。日本的法学教育具有两种形态,一种类似于中国当前的法学学士教育,另外一種则类似于美国的JM教育,取法科大学院模式,录取非法学本科的学士进入学习[16]。目前,日本的精英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科大学院,其课程设置方面同样可以作为参考。以早稻田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共有10门,其中3门为民法学,名称都为民法学,但分I、II、III三次讲授,占必修课程总量的3/10。


  五、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及其界限


  在法学教育中,论及某门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可以,但若是论及地位的基础性,则容易让学界产生联想,因此,这里有必要对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及其界限再做一个说明。


  第一,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在于夯实法学本科专业基础知识。民法学是社会主体日常生活中最容易交织于内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有意或是无意,社会主体日常生活之中都深嵌于各种民事社会关系之中,这也是向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最为容易也最为经验的切入口。重视民法学课程板块,实际上意味着为法科学生进入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海洋做好基础准备。从生活经验而言,置换为法学意识和法律思维来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更容易使法科学生对法学知识建构起理解的基础。从整体层面来说,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夯实法科学生的法学知识基础,使法科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建立兴趣,从而为更好地提升对其他学科知识的理解打好思维基础。


  第二,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界限首先在于它仅指向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既然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在于夯实法学学科知识基础,那么,它的这种重要性主要就反映在作为最基本的法学学士学位的获取过程之中,即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它并不蔓延至法学研究生培养的各个阶段,法学二级学科的知识体系要求更加精深和前沿,因此聚焦程度的要求也就更高,當法科人才的培养超越本科阶段后,对于前沿性知识的要求就会凸显出来,这时候按照二级学科进行法治人才的培养也就顺理成章,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性也就主要反映在民法学二级学科的法治人才培养了,不再蔓延至其他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过程。


  第三,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和理论法学相冲突。需要具体指出的是,理论法学,如法理学和法律史学,仍然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基础知识,其课程板块也构成了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7]。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性并不否认理论法学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奠基作用,相反,它以一种更加贴近日常生活的方式使得法科专业学生更容易理解法的基础理论。比如关于法律行为、关于法的价值、关于法的产生和起源等,有了民法学的具体实例,对于初入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来说,理解起来则更为得心应手。因此,从整个意义上说,民法学基础的构建,有助于理论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助于理论法学前沿知识在法科学生中的落地生根。


  第四,民法学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民法的法律效力会消解宪法权威,危及法律位阶。这里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并不指向民法规范体系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它只是法学专业本科课程层面的,在正式的法律规范领域中,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法的效力等级,也就是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传统的法律位阶理论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宪法的权威性,行政法的庞杂统合性,刑事法的保障性,国际法律法规的超越性,都不因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的设置而发生改变。相反,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这有利于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有助于对于法律现象的认知和对法学知识的体系化理解,这也正是他举例哈佛大学法学院雷可夫教授同时教授民法学课程和行政法学课程的原因,并且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并不鲜见。


  第五,民法学基础性地位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法学教育中,法学二级学科各有特色,各种维护部门法地位的话语也流传在法科学子中间,比如“宪法乃万法之父”,“行政法是秩序之源”,“所有挣钱的方式都写在刑法之中”,“程序法是正义之本”,“国际法乃和平之基”。应该说,这些法科知识体系学习过程中所流传的日常话语,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着不同部门法知识体系的重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学学科知识谱系的构成。对于民法学而言,民法乃万法之母的民间定位,也反映出了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地位。民法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日常生活中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需要宪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实体法律的维护和震慑,当正常的法律关系破裂时,则需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复和救济,超越不同的管辖权,则需要国际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深挖原因则需要理论法学的解释与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学基础性地位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六、民法学基础性地位如何实现


  从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所指、目标及界限来看,其实现路径也比较明晰,并且为避免引发学科芥蒂,本文也将其实现路径严格限定。笔者认为,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实现路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主要切入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体系。法学本科阶段目前的培养,仍具有“厚基础、宽口径”的特征,夯实法学基础知识乃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民法学所包括的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知识板块,都具有贴近日常生活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民法学切入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以一种法学思维对日常生活的经验切入分析后,经验再次和理论发生碰撞,有助于法学专业学生提升对日常社会关系中涉法关系的理解,也有助于对于更为深邃理论的掌握做好基础准备。因此,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实现路径首先是切入法学本科基础课程体系,在当前《国标》所规定“10+X”门核心课程的框架下,宜采取分类设置或是采取限选课程的形式,将民法学所涉及的知识体系设置为不同的课程模块,服务法学人才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对于本科后的法治人才培养,因其更多地服务于高、精、尖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或是职业型的,或是研究型的,则要根据具体的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特色类课程。


  第二,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主要以学分和学时的方式切入法学本科教育。考虑到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庞杂繁多,对于民事法律来说,要切入法学本科教育,或是切分课程,或是增设学分。鉴于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程总学分所限,作为法学知识基础的民法学课程板块要切入法学本科专业,或是以增加学分的方式,或是以增加学时的方式。但是,对于必修课程的学分和学时来说,这两种方式所能操作的空间都受到较大限制。那么,一种可选的替代方式则是切分民法学课程板块,按照知识体系,在民法总则之外,另设民法分则课程,同时可以设置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选修类课程,使其课程板块在学分和学时总量上达到一定基数,供学生选择修习。这样,既不影响其他专业必修课程的地位,又能够恰当地勾画起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当前语境下的一个较为折中的方案。


  第三,对于一些以民法学为特色的法学院系,可以增设民法学类必修课程。法学各个学科之重要性常常在认知层面,具体落地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需要结合各个法学院系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因此,对于以民法学为特长,师资力量雄厚的法学院校来说,在法学本科阶段,可以采取分类设置必修课的方式,在基础类课程中,将民法学拆分为若干部分,仿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民法学I、民法学II以及民法学III,或是民法学总论、民法学分论的专业必修课程设置方式,以此实现既不违反“国标”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原则,又凸显了自身民法学师资力量雄厚,民法学研究领先之特长,从而实现了学分和学时的增加。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文所论及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仅涉及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其实现路径同样适用于以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为特长的法学院系,比如以刑法、行政法或国际法为特长的法学院系,也可以采取分类设置相关课程的方式彰显其人才培养的特长[18]。因此,本文所论及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仅为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并不涉及实际规范层面的效力、权威以及其他理论层面的争议。当然,即便是对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本文也仅为管窥之见,做抛砖引玉之举,以供学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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