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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论文2000字_劳动法合同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2-18 12:13:00

  导读:写作劳动法合同论文2000字一直以来都是很多人都特别重视的,特别是对于毕业生或者是评定职称的学者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而论文写作的好坏也都是会给将来的工作有很大好处的,本论文分类为劳动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劳动法合同论文20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合同论文2000字(一):探讨劳动法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 ,公共或私人,一旦雇佣一名或几名劳动者,即使是不连续的雇用,即为雇主。我国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仅限于个体工商户;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因此,我国劳动法也将自然人排除在了其调整的范围之内。


  而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完全把自然人排除在劳动法主体之外,是有其弊端的。首先,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法人或组织、社会团体,其地位其实是与劳动者不平等的,劳动者无论是在签约时,还是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休息休假的权利时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当雇主在事实上处于强势时,立法就应当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反之,当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强势时,立法也不应损害雇主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在资方太强势、劳方太弱势的情况下,我们就要通过立法恢复劳动者的某些权益,要让劳动者与雇主处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协商,来构建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承认自然人的雇主地位,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雇方过高的地位,使其与劳动者地位基本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其次,承认自然人的雇主地位有利于规范私人雇佣市场。现今的私人雇佣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前所述,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做调整,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劳动者的工时没有限制,甚至会超负荷工作;工作报酬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劳动保障也无从谈起。因此,将自然人纳入劳动法的主体之中,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后,自然人雇主地位的确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3劳动者与雇员


  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地位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员后,在提供劳务时必须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接受其监督,并且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其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那么,立法上对私人雇佣中的劳动者和对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在要求和保护上有什么不同呢?


  劳动法第15第1款指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必须以十六周岁作为年龄界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按照该规定,个人雇佣也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我们看到,前面提到的珠海虐待保姆一案中,被害人当时只有15岁左右,属于童工的范围。由于立法中没有对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做出明确的限制,因此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在雇佣中使用童工的现象。这些未成年人本应该处于受教育的阶段,但往往由于家庭经济所迫或本身存在的一些原因而外出打工,加之他们提供的劳动力比较廉价,并且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所以往往会受到一些雇主的青睐。因此,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我国雇佣劳动关系中受侵害的劳动者比劳动合同中的要多,而且也不难看出我国劳动法中对雇佣合同的空白所带来的一些后果。


  关于我国立法对雇员的保护,我认为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不仅体现了现代民法中保护弱者的思想,而且可以避免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间公平原则带来的不足,可以更加有利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毕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要求受害人对雇主的选任和监督过错进行举证,由于受害人很难证明雇主的过错,因此大大减轻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并没能达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却形成了一套体系:有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另外还有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相比之下,立法对于雇佣中的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就显得单薄的多了,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缺失,没有给私人雇佣这一领域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4结语


  不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自然人归入用人单位,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自然人雇佣现象。自然人既不具有用人单位那样的经济实力,也不存在什么规模大小的问题,与雇员的地位是相对平等的。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雇佣必然也会随之发展,并且日益壮大。如果劳动法再对这一领域视而不见,如果这一领域仍然只有民法来做调整显然是不合适的。立法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昕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一规定为受害人向雇主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但事实证明,这两部司法解释中仅有的3个条文并不足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雇佣合同纠纷,而且这些条文本身是否恰当也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我认为劳动法应当尽早把雇佣合同这一领域纳入调整范围,给予雇员以充分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且能及时得到救济,弥补法律对于这一领域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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