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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向论文4200字_刑法方向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0-12-18 12:13:00

  导读:刑法方向论文4200字对于很多想要评定职称的小伙伴们来说,应该都是需要撰写这方面的论文的,也都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晋升机会,本论文分类为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刑法方向论文42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方向论文4200字(一):新刑法视角下监所工作的侧重及本质方向探讨论文


  摘要新刑法颁布之后,由于内容上的一些更改和补充,对很多罪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根据监所工作由于新刑法颁布而出现的新问题、监所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刑法以及多年工作经验,提出监所综合工作的侧重及本质方向定位转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刑法;监所;侧重;本质;方向


  作者简介:陈伟箴,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14


  一、监所工作由于新刑法颁布而出现的新问题


  (一)新刑法颁布后,监所日常管理的压力变大


  新刑法再颁布不久后,就引起了监所内部的讨论,特别罪犯之间的讨论最多,尤其是重刑犯的情绪变得十分不稳定。特別是对于被判无期及死缓的罪犯,新刑法对其最短服刑期限延长了八年或者十三年,并明确限制了减刑的尺度和年限。新刑法的颁布将会对很多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性以及遵守纪律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重罪犯罪者和无期徒刑犯罪者,这两者看到新刑法的颁布,明白在很多方面对于他们而言是不利的,根据人的心理特点,这两者的劳动改造积极性有很大的可能会降低,加上情绪不稳定,很容易在监所里面与人发生冲突,闹事,违反相关纪律,这对监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就是随着新刑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对一些法律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进监所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或者是拘留的人数,这对于监所工作又是一大挑战,这势必会增加监所工作的难度,对监所的警戒力度以及监所人员的工作素质多了一项较高的要求。进监所的人数在不断增多,监狱原有的人手有限,所以就需要增加警戒人员来提高监狱的警戒力度。再者而言,由于監狱内罪犯的人数增多,对于罪犯的心理教育方面也需要加派人手,并且考虑到面对的罪犯性格人品素质不同,这就需要提高监所工作人员的素质。最后要提的一点就是,新刑法颁布以后,重刑犯面临着减刑难度加大,监狱内的重刑犯只增不减,使得进、监所里的不安分因素增多,加大了监所日常管理的压力变大。虽然新刑法取消了十三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罚,但同时也增加了部分犯罪判罚的关押年限,各项规定的改变,对于监所的影响往往是在不同方面的,但是最基础的就是使得监所日常管理压力变大。


  (二)罪犯人数的上升增加了监狱的经济负担、自杀率提高


  新刑法颁布之后,罪犯的人数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大幅度增加,这就会导致监狱内必须要增加相关的医疗经费,特别是那些没有任何劳动能力的罪犯,没有完成应进行的劳动任务,监狱要花钱养他们,给监狱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如果罪犯当中还有人身患疾病,监狱需要给他们进行治疗,这无疑又增加了监狱的经济负担。新刑法颁布之后,重刑犯人会对未来的生活失去信心,就不愿意进行劳动改造任务,所以监所工作人员需要推陈出新,改变劳动改造方式,同时还要照顾罪犯的心理,在此基础上避免更多罪犯产生轻生的心理。新刑法颁布以后,减刑难度的增大会冲击很多罪犯的心理,也就是会让他们觉得生活没有希望了,会产生很多轻生的念头,特别是无期徒刑或者是犯下比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他们遇到新刑法颁布之后的法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他们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很多罪犯觉得自己无依无靠了就会觉得自己没有必要活下去了,他们就会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束这痛苦的生活,这就提高了监狱的自杀率,严重影响了监所的治安和氛围。


  (三)罪犯的违法乱纪现象会不断增加


  很多罪犯在新刑法颁布之后,就会觉得自己减刑无望,服刑的时间又较长,尤其是对于部分重刑犯而言,就容易产生很多消极的想法,想到自己还要在监狱里呆那么长的时间,想想自己的生活就觉得无聊,一方面会不想接受劳动教育改造工作,另一方面可能就会选择暴力解决问题,不仅和自己一起关押的罪犯打架,甚至还会和监所人员产生矛盾和冲突,还有一些高智商的重刑犯人会产生越狱的想法,这些因素都威胁着监所的 ,相比之下,劳役简单的多,没有自由,只有苦役,所以说劳役它更有力量。不管犯罪能为其带来多少好处,我相信没有哪个人会愿意用自己一身的自由来换取。当然这就要求法律要将这种劳役落到实处,如果活命乃是給犯罪分子留下的一个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那么似乎死刑才能一劳永逸,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安全。


  在第二十七章中,作者提出了刑罚的宽和,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公共场所吸烟是不道德的,但是一旦加上了罚款这一处罚,那么人们在抽的时候就会警觉了,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严峻的刑罚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更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就好比撒了一个谎需要撒更多的谎来圆这个谎一样。从现实来看,很多死刑犯肩负的都不只是一个罪名,也许第一个犯罪行为就够判死刑了,而对于之后的行为,很多犯罪分子要不然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要不然就是自暴自弃的认为多做一件赚一件,反正大不了一死的心理,所以我认为死刑并没有威慑到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有时候它更像冒险中可以躲过的灾难,吸引着误入歧途的罪犯分子。


  在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中,作者指出,人们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然的存在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从理论来说,我认为犯罪的阶梯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最高点,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最低点,但是人的生命却只有一次,可以说其是一切财富之首,剥夺它可以说是刑罚阶梯的最高点,没有最高点的犯罪阶梯和有最高点的刑罚阶梯,怎么会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呢?一个行为在现在被判为死刑,那么谁能预料下一秒是否会出现一个比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产生呢?如果产生了,为了公平正义,那么这个行为该判什么刑罚呢?我找不出比死刑更加严厉的刑罚,难道说可以用更残酷的执行死刑的方式来保证公平么?很显然,随着社会进步,文明的传播,犯罪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死刑的使用应该留给最糟糕的犯罪,而在时间的长河中,谁也不能确定最糟糕的犯罪是什么,我们只能发现更糟糕的,所以在这个漫长的等待中,死刑只能在终点遥遥无期的等待。在我看来现代国家的刑罚要为未来的犯罪留有余地。


  从现实来说,即便是中国,一个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也有比较完善的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死刑制度,对于限制死刑起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减少死刑条文和罪名。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另外第四十九条还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现代国家倡导人文化关怀,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不可逆,人们甚至有时间为动物植物争取权利,或许因为是同类,我们反而能够痛下杀手?若压力、竞争和不安全感导致死刑的执行不能够唤起人们内在的同情和良知,那么死刑的执行并不是在冲抵罪行,而是在为国家职能的缺失买单。国家在不能满足公民基本安全需求的时候,死刑的废除就等于揠苗助长。所以废除死刑只能说是刑法改革的方向,而这个过程则是诸多因素博弈的最终结果,切不可操之过急。


  以上仅是我初读此书后的些许感想,这部经典之作的每一处都值得细细思考,从过去到未来,她将一直为法律的改革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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