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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法学论文7800字_金融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2-01 11:04:00

  导读:写作金融法法学论文7800字一直以来都是很多人都特别重视的,特别是对于毕业生或者是评定职称的学者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而论文写作的好坏也都是会给将来的工作有很大好处的,本论文分类为金融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金融法法学论文78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金融法法学论文7800字(一):论领域法学理论在金融法学中的应用论文


  摘要:领域法学理论被财税法学界提出之后引发了强烈的反响。该理论和研究范式,一方面符合哲学上认知和改造世界的规律,是对以传统部门法学为重要表象的法学历史 ,在此宥于篇幅关系不再一一介绍。


  再来看美国领域法学思维在其金融法律规范立法上的表现。


  在判例法传统与领域法学思维学术研究体系的影响与推动下,美国的金融立法也呈现出以问题为中心而发生和存在的明显特点。例如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是分别为解决证券发行信息披露问题和证券交易问题而产生的,而另外一项著名的第10b-5规则(SECRule10b-5)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治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操纵、误导、虚假陈述等欺诈问题出台的管理规则〔13〕。又如美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其相关立法有如1922年谷物期货法(GrainFuturesActof1922)、1936年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of1936)、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Actof1974)、为解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同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权限冲突的夏德-约翰逊协定(Shad-JohnsonAccord)、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关于金融互换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反思2008年金融风暴解决金融衍生交易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交易风险问题的)〔14〕,这些法律规则分别规范着美国金融衍生交易领域中不同的问题。


  三、领域法学理论在我国金融法学中的应用分析


  较之美国,我国金融法学研究及实践中也较长时间存在着类似美国领域法学思维的“领域法学维度现象”。这些领域法学维度现象体现了我国金融法学研究者们对部门法学理论的反思与修正,对我国金融法学的发展成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未能够突破部门法学理论的羁绊与局限。领域法学理论是对我国领域法学维度现象的自觉理论化发展升华,其正可解决部门法学理论所造成的局限与羁绊,并可为我国金融法学提供合乎实际的理论依据和发展道路。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与指导下,我国金融法学未来的发展将得到涅槃式提升。


  (一)我国金融法学中的领域法学维度现象


  1.金融法学已是一门以金融领域问题为中心的独立法学科


  我国金融法学已经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仅以研究解决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为己任,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学术研究体系上,不仅有总论性质的金融法学理论,还有针对各金融子领域的金融法学分论,如证券法学、银行法学、保险法学、期货法学、金融衍生交易法学、票据法学、基金法学、信托法学、互联网金融法学、电子金融法学、国际金融法学、支付结算法学、金融服务法学、合作金融法学、绿色金融法学、环境金融法学等等。并且这一研究体系还会随着金融领域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开放式发展。


  2.特殊性质的金融领域法律规范已经产生或正在研究的推动下催生


  我国经过长期的金融法学研究与实践,已经形成了诸多反映金融领域特殊性的法律规范,这是我国金融领域中领域法学维度现象的又一重要表现。比如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的核心特征和需求,围绕着这一特点形成了诸如金融机构审批制度、实缴资本制度、资本充足率制度、强制清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濒危金融机构救助制度、金融监管机构权力储备制度、中央银行独立性制度、防范金融融资脱实向虚的规定、外汇及热钱管制制度、禁止商业银行持股非银行性企业制度、分业经营制度等等特定金融制度;又如鉴于金融同民生极密切联系的这一特征,产生了既维护金融发展又保护民生的特殊金融制度,如银行存款清偿顺位的特定优先规则、人身保险经营不破产的制度,等等。这些特殊的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对金融领域特殊性研究的结果,而单单依据部门法学的范式逻辑是无法得出这些金融法律规范的。


  3.金融领域专门司法体系的构建已初具成果


  为更针对性、更适当地解决金融领域法律纠纷问题,在金融法学相关专门研究的推动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金融仲裁院和金融法院(法庭)为主要表象的金融专门司法体系,这是我国金融法学中领域法学维度现象的又一重要例证。


  (二)领域法学理论在我国金融法学中应用的前景


  领域法学是不同于部门法学的全新法律理论体系,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与指导下,未来金融法学将至少会在其自身理论体系、金融法学科设置、研究成果形成与应用等方面得到涅槃式发展提升。


  在金融法学科设置的发展方面,金融法学将真正得以独立法学科的正名,不会再被视为是经济法学或是哪一部门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从而在学科点设立与发展、科研人才配置与协同、学生的招收与培养、科研的生产与组织等方面获得应有的承认和独立的空间,从而更贴切地服务于人才的培养和金融业的发展。


  最后在金融法学研究成果的形成与应用方面,金融法学将会自觉地研究金融领域及其事务的特定性质,自觉地研究新性质金融领域法律规范的创设与法律适用问题,自觉地研究专门金融司法体系的应有设置、职能与运行规律问题,以及自觉地研究如何综合运用各种相关的方法要素来真正解决金融领域问题,而不仅仅是现在的主要对金融领域内法律规范集合的解释,也不仅仅是研究如何综合应用各传统部门法学。这种自觉的转变将使金融法学研究成果与应用能更好地契合金融领域需求。


  总之,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指导下,我国金融法学将回归金融领域问题的本原,并摆脱传统部门法学人为割裂金融领域问题的局限与羁绊,既吸收传统部门法学的优良成果,又超然于部门法学之外,取一切有利于解决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的要素为己所用,以确保其研究成果和实践应用真正符合金融领域的特性与规律。


  结语


  美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领域法学思维”,我国金融领域也存有“领域法学维度现象”,这告诉我们领域法学理论是天然应当应用于金融法学之中的,金融法学也是领域法学的一项子学科。在领域法学理论的指导下,金融法学及其金融法律实践将得到更科学、更正确的发展。当然,领域法学理论还创立不久,金融领域法学理论更是刚刚起步,其中还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但笔者相信,在充分认识到领域法学同部门法学同构互补及发源一致的基础上,以问题为中心并以领域性质为法律分类集成方法的领域法学和金融领域法学,将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成熟,并会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金融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关于金融法学的几点思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产业的规模扩张,金融产业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也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性产业体系,金融法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活动、金融关系与金融矛盾处理的需要,用于调整金融关系与维护整体金融利益的法律规范,金融法学是对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对金融法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金融法学的清晰定位,为其深度的理论研究与金融领域应用做出方向性指导,优化与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完备的法律方案与处理机制,保证在处理与解决具体金融活动中产生纠纷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金融法学科金融产业建设体系


  一、金融法学科地位思考


  金融法学的诞生源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活动、金融关系与金融矛盾处理的需要,随着社会虚拟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金融经济作为虚拟经济的主要代表,已经成为社会主流的经济形式。作为一门专业性与独立性极强的?w科,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值得思考,清晰的定位不仅可以推动金融法学的理论研究更加深入扎实,有效指导金融活动与金融业务等实际金融应用,使其能够更具方向性,金融法学的明确定位也可以有助于提升金融立法与司法的等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从学科划分角度上看,以法典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维护整体行政利益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应用领域为行政管理规范,民法与商法是指用于维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体系,二者侧重领域有所不同,商法的应用领域主要为企业活动,民法的应用领域主要为民事纠纷,商法囊括于民法的范畴,商法并不能覆盖金融法,商法的内容中也无法体现金融法的理论与内涵,因此现有的基础性学科无法完全涵盖金融法的全部内容。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金融业务特征原则、整体金融利益原则与保护主体利益原则,这三种基本原则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保障金融活动与金融业务的整体经济利益,这一目标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但与二者不同的是,金融法学还有金融业务特征方面的特殊要求。因此,金融法学不能与经济法、行政法等一样成为一门基础性学科,而应该是一个针对金融行业的具体应用性学科,其分类标准也应当按照产业领域的行业标准进行划分,金融法学科这门面向金融行业的应用型学科其法学基础与经济法与民商法息息相关,与基础性学科相比更具针对性与方向性,在金融领域与金融产业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追求。


  从金融法的内涵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所定位的金融法包括众多组成部分,如信托法、保险法、银行法、结算法等,这些组成部分与商法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叠,商法中唯一没有被囊括进金融法中的内容就是企业法,因此,商法学科存在的必要性值得进一步探讨,或许可以将商法合并到民法中形成民商法,用于维护个体利益,与商人、企业、金融活动等相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统筹集成到金融法中进行表达,这样不仅可以在不同学科之间形成较为清晰的界限,也能保证不同学科理论研究的针对性与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从学科的容量规模上来看也是更为合适的。


  二、金融法学科体系思考


  金融法律体系是规范金融活动的法规与尺度,为金融活动提供一套行为规则,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约束与保障金融活动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使得整个金融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金融法学科体系是建立与优化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与前提条件,金融法学科体系是由金融活动的共同属性,以及协调各类金融活动的法律关系状况所决定的,根据金融法律文件与金融法基本理论,可以将金融法学科体系分为金融法的立法体系与金融法的理论体系两大类。金融法的立法体系通过对国家当前针对金融活动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后所构件,不同国家由于立法状况不同,其针对金融活动所形成的法律法规文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各国对于金融业务活动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各国在构建本国金融活动的相关立法体系时所涉及的法律条目基本相当,以我国的金融法立法体系为例,主要包括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金融监管法等。


  金融法学所追求的是整体金融效率、秩序与安全的保障,用以保证最终金融活动的整体金融利益,因此金融法的理论体系建设是从金融法律制度的目标与逻辑关系着手对整个金融法体系划分与分类构建,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要素与逻辑关系进行分析,金融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主体,一部分是客体,另一部分则是双方所产生的行为,针对这三个核心组成部分,相应的金融法理论体系应当在结合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下将所有研究对象完全覆盖,保证在处理与解决具体金融活动中产生纠纷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抽象的金融法律文件应当在遵循完整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各个分支体系之间的关联连接,使得不同的分支能够相互补充、相互衔接,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完备的法律方案与处理机制。


  三、结语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产业规模的壮大对金融法学科的研究提出了更为全面而细致化的要求,在金融活动日益复杂且众多的金融经济时代,加强对金融法学的研究,对助力金融经济合理合法、有序规范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金融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进行探讨与思考,对金融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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