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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通论论文3800字_金融法通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2-01 11:04:00

  导读:金融法通论论文3800字如何撰写?想必现在也是有很多人都正在为这个问题而苦恼的吧,其实写作论文首先需要确定论文题目,然后要明确自己的论文写作重点,但是如何选题写作?大家就可以借鉴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了,本文分类为金融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金融法通论论文38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金融法通论论文3800字(一):经济法律通论教学体系研究


  摘要:随着国家在教育教学方面实践观念的转变,高等教育所开设课程的应用性、高效性日趋重要。经济法律通论是一门面向经济管理类学生授课,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律的同时,起到辅助学习其他课程的作用,更好地把握国家政策,最终培养出能准确把握经济法律规定的同时懂得经济管理理论和实务的人才。然而,由于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涉及法律众多、讲授量大,授课时数有限,学生无相关法律背景知识,面向经济管理类学生的该课程教学一直在低效率层次徘徊。本文在分析教学过程低效运行的具体表现的基础上,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方式、理论实践结合等进行了设计思考,力求通过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教学的上述各方面的紧密结合,使其能更有效地增长学生技能,为其知识体系服务。


  关键词:高效;经济法律通论;体系


  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法制社会里它是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在任何一个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里,经济交往无处不在且坚守经济法律规则,经济法律成为经济交往顺利实现的基本保障,中国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换句话说,是经济法律提供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框架,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为他们的交易行为和参与提供了有效指引。所以,高等教育作为向国家输送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主要渠道,各门课程的开设和讲授都应该达到高效性,就经济法律通论这门课程来讲,它的高效应该体现在课程定位有针对性、讲授内容有主次性、学生参与有充分性,以及理论实践有紧密性等方面。这样,经济法律通论课程的开设才变得有意义,才能够有效配合其他课程培养出真正地懂经济、会管理、知法律、熟应用的高层次经济管理人才。


  一、经济法律课程开设的作用


  1.1999年,教育部在“经济学类专业课程结构、共同核心课程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和“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结构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等两个项目调研的基础上,批准经济类和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共计17门,其中就包含经济法。《经济法律通论》以市场主体参与经济交往的各项内、外部活动为中心,介绍法律规制其活动中的作用,是经济管理学科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柱性课程。同时,将民法、经济法、商法等融合在一门课程里学习,实现了经济管理类学生对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全盘掌握和了解,从这一点讲,《经济法律通论》和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主旨是完全不同的。


  2.再有,《经济法律通论》课程内容涉及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其他专业课程内容的相互衔接、支撑和补充,真正实现了“一个具有内在关联性和逻辑性的工商管理类经济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改革目标。所以,如果《经济法律通论》课程能发挥好其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中的作用,必将为这类人才培养提供切实的保障,因此,该课程本身教学的高效性非常重要。


  二、经济法律通论教学体系缺乏高效性的具体表现


  1.课程专业定位不明确。这里所说的定位不明确,不是指《经济法律通论》应向哪些专业学生授课的不明确,而是说在确定该课程以经济管理类学生为授课对象后,没有更加细化针对不同专业的定位。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是一门研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科,旨在帮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运用经济法律之理论分析处理实务问题。


  2.2因此,从一开始,经济法律课程无论从教学还是教材,都接受了大而全的观念,不管学生属于经济管理中的哪个专业,《经济法律通论》的授课老师都会把教材中所有的内容面面俱到地涉及。严格来说,这样的课程定位只顾及经济管理大类,而忽视了二级学科方向,换句话说,这种定位不能满足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律课程的不同需求。


  2.教学内容安排欠合理。教学内容的安排很多时候和课程定位有关,当经济法律定位是为经济管理类学生服务时,教学内容就大而全,几乎包含了很多分支的法学学科,授课老师也是极尽所能灌输所有相关法律,但这么多的教学内容在实际讲授中其实是难以实现的。


  2.1按照教育部要求和一般高校制定的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所有课程时数都很有限,按照必修课54学时算,每一法律的讲授时间少则1学时,多则6、7学时,很难对某个专业很重要的法律进行针对性地讲解,再加上法律内容分散,学生对一节课所学法律几乎来不及回转消化。这种安排是不合理的,不但没有达到普及经济法律知识的目的,更没有为其他专业课程的讲授起到知识铺垫的作用,效率是极低下的。


  3.学生参与方式单一化。目前,中国教育的一个误区就是被动学习已经成为习惯,老师讲学生听是常态,老师缺少提问的环节。造成这种境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对呆板的教学模式的审美疲劳,二是教师对学生参与方式的多样性设计还是不够的。尤其像经济法律这种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仅以简单的提问、讨论吸引学生远远不够,参与度低就直接影响到知识的吸收,影响对这门课程的兴趣。


  4.理论实践结合不紧密。经济法律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为了让经济管理类学生把所学的专业知识放在国家经济法律的大环境下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但要把经济法律这门课程本身学好,就离不开与实践的结合。法律来源于生活,但又被生活所检验。经济法律课程涉及的各项法律规定来源于经济交往,因此各项经济纠纷的实务处理才是学生进一步理解法律规定的最佳途径。


  4.1举例来说,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原则,讲理论就只能告诉学生,法院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承担责任,受害人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如果用实践案例解释该理论就变得浅显明白:某高空悬挂物坠落致路人伤害,该路人只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该坠落物造成,而楼上的各住户需要举证证明路人的损害与自己无关,若某住户证明该路人受伤害时自己家中无人,则不必承担责任,其他不能证明损害与自己无关的住户就要分担该路人的损失。可以说,理论实践结合不紧密,实践环节受到条件限制,学生在接受知识时就只能机械化记忆,很难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做出判断,影响教学效果。


  三、建设高效的经济法律通论教学体系


  1.课程定位应更加细化。《经济法律通论》课程在定位上应该进一步细化,因为这门课程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要把课程本身给学生讲清楚,还要让它起到为其他课程进行知识铺垫的作用。所以,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经济管理类的专业设置,使该课程定位为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服务,就更具有针对性。经济法律通论的定位就应该是给所有专业学生介绍基础经济法律规定、基本交易规则,以便学生一方面了解经济法律的基本知识,一方面也初步接触其他课程相关概念,并为更深层次的专业法律学习打好基础。


  2.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确定好经济法律课程的定位,下一步就是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内容,使其与其他课程融会贯通,并可以缓解课时紧张的压力。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调整教学大纲,经济专业由区域经济研究的内容,因此可以对市场主体略讲、对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价格法、财政转移支付、环境与自然资源等法律多涉及一些;又比如金融专业,机构设置、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很重要,没有专门开设金融法的学校,可以考虑民法原理讲解的基础上,主讲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等内容。当然,经济法律也要与其他课程内容比对,对于其他课程里已经讲过的内容,应该把它们调整出经济法律的教学大纲,对于没讲过的法律内容,要根据该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讲解。


  3.学生参与方式要实现多样化。学生参与方式的多样化是实现经济法律通论教学高效性的重要内容,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明确学生的这种参与应该是主动的而非被动的,这就要求教师所设计的参与方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其次在参与方式上,可以让学生提前准备,讲授过程中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带问题分组质疑的方式参与理论思考,也可以竞赛的方式对部分内容分组抢答,另外,模拟法庭也是一个很好地吸引学生参与的途径。在参与环节上,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前、中、后都可以设计学生互动,如在某一内容上课前,让学生准备道具、准备案例、准备问题,关注即将讲授的课程内容;在授课中,就一案例让学生尝试使用理论解决问题;在授课后多布置作业也是提高学生参与度的方式,这也有利于知识的巩固和督促学生之间的课后讨论。最后,我们应该认真审视美国等的大学课堂,学生对不懂的地方随时提问,老师也不介意教学内容被打断;教师抛出现实案例,激发学生课后展开讨论,学生参与方式非常多样。


  4.创造更丰富的实践环节。经济法律课程的实践环节目前主要局限在案例讨论上,但案例主要是经济纠纷,只对学生如何处理纠纷起辅助作用,而经济法律课程的高效性不应该只是这一个方面,我们需要通过实践使该课程本身的学习(包括对经济主体的认识、市场交易、行为规制等)及其对其他课程的辅助都呈现高效性。目前,一些学校可以提供的实践条件主要是大学生实践 合作社与农村合作社)等。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股权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色彩,但是有一点是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即现行的金融改革有体制复归的迹象,如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政府包办行为,使其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如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政府控股,由政府官员控制,甚至像“浙商银行”这样标榜为民营银行的股份制银行也由政府官员出任主要职务;贷款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很少吸纳社会资金,承担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7〕。


  另外,就我国的证券市场而言,其本身就存有先天发育的不良与动机之不纯:国家出于分散金融风险的目的,塑造了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其初衷在于为国企提供一种新的筹资途径,从而将原由信贷市场实现的货币性金融支持转化为股票市场实现的证券性金融支持,因而自然民营经济被基本上排斥于证券市场筹资之外〔8〕。如此,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便出现了三种有背常理的怪现象:其一是企业上市便是为了圈钱,而不是出于扩大经营;其二由于能否上市及额度都是经过审批的,所以上市公司在心理上主要是对审批机构负责,而不是对股东负责,审批机构也是考虑为国有企业解决更多的问题,从而为政府分忧。这种错位的理念就形成了能上市的主要是那些能权力寻租的国有企业,而非具有竞争力的、效益较好的企业,这就造成了有限的资金配置的误导,从而引发金融资源的浪费;其三是股市与债市的反差。依西方的经济学理论,企业的融资排序应是先内源融资,最后的才是股票融资。然而,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场景却是股市火爆,债市冷落。


  小结:承接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推知在民营企业直接与间接融资渠道都几乎掐断的情况下,为了求发展,民营企业就只有在正规金融之外来寻求金融资源的支持。从这一点来看,国有化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抑制及其与国企之间所形成的刚性依赖关系为民间金融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其本质在于运动与增值。在主流的储蓄投资与证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时,资本的持有者就会选择更有利的投资方式,这种资本的逐利性就使得民间金融从可能性演变为现实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孙大午等形式的民间金融是在正规金融挤压下的产物,它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矛盾与新的金融关系。


  市场化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我国金融业的事实是,政府与政府官员仍控制着大量的金融资源,中国的金融业仍停滞于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金融产权边际的日益扩展及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所引发的控制成本增加都与中国经济市场化与多元化的目标取向形成截然的反差。实际上,股份制的民营银行等合理的民间金融形式对我国金融市场化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形式出现,体制内的正规金融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衍生的问题也就难以解决,此正如国企的改革必须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因此,笔者认为,务实考虑,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并非要不要适度承认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的问题,而是如何因时、因地、因规模、因风险、因标准等来直面民间金融的问题。法律承载的史命是能动性地回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并积极主动地对原有社会关系与新社会关系从规则价值取向上进行理性的疏通,从而影印社会规律的客观要求。根据这种观点,孙大午案也彰显了既存法律与新金融关系之间的一些紧张。因此,在我们以维护金融秩序而认定“孙大午”罪名成立时,立法者也有必要挖掘出对“孙大午”道德同情背后的东西,并考虑到适度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改革的推动力,进而检讨与反思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如何定位问题。可以说,这也是确保我国整个金融秩序安全所必须直面的一个紧要环节。


  (二)民间金融的法律进路思考


  不可否认,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也必须清楚这种鱼龙混杂式的民间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着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的安全性及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法律规则创新回应已是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对于民间金融,我们既不能进行全面的法律松绑,也不能一味地打压。务实的做法是必须依法为据对民间金融进行改造。具体的建议如下:


  其一是民间金融适度的公开化与合法化。民间金融种类繁多,我国可根据其风险控制机制、自有资本金水平、履约率与违约率、从业人员资格及经营业绩等情形适度地承认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典当行(目前对典当行的定性是工商企业,而非特殊的金融机构)等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银行业监管的范围〔9〕。


  其二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这可以采取两种模式进行:一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资本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从而成立地方性的股份制银行;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造模式,即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广泛地吸收民间资本,增强资金规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2001年11月28日挂牌的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2005年6月成立的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1997年5月成立的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及2005年12月挂牌的武隆农村合作银行都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它们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经验。


  其三是提倡民间资本组建各类型的民营银行。尽管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体形式呈现多元化,但是民营银行还难以与政府控制的银行业进行实质上的抗衡;虽然民营银行的入市是拉动国有银行改造的一剂偏方,但是银行监管部门对于民营银行的风险监管仍是顾虑重重,2006年2月16日正式营业的渤海银行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对此,中国银监会曾提出六项要求:一是新设银行法人机构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二是必须能控制住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三是政府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是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是银行应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是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这无疑对我国民营银行的入市监管起着指导作用。


  其四是证券市场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对资金配置的误导不仅导致了金融资源的浪费,而且也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在正确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时,为了防止民间资本向非合理化的民间金融流动,我国也必须对目前的证券市场功能定位进行匡正,从而以截源的形式来间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笔者对此的建议有两点:一是强化目前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严格的多元化法律追责机制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准确性与有效性;其二是将目前股票发行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使公司上市的审批与额度制真正市场化,让股东来决定公司的去留。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证券法》对于股票与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等亦有明确的条文),而更是一个政策导向问题。事实上,上述建议并不能概括我国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全部,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解决民间金融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扩大资本运动与增值的途径。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必定会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向正规化的金融体系;二是增强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从而弱化其对民间金融的依赖性。


  四、结论


  民间金融似乎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事实上,笔者认为现存在的问题并不是立法者与监管者没有意识到其为现代中国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而是如何克服其金融风险的问题。将民间金融适度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增加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及资本投资的多元化等都是较好的治疗民间金融的药方,但还有一点是值得我们正视的,即无论法律规则如何作出务实的回应及监管政策如何调整,总是存在体外循环的民间金融,其根本原因在于受监管的正规金融融资成本总是高于边缘化的民间金融。因此,从金融法秩序安全的价值取向出发,金融法对民间金融的回应总是有限度与有条件的,因为金融效益必须是金融秩序安全下的效益。从这一点看,孙大午案错的不全在法律,而在于其本身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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