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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法论文2300字_有关劳动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8:00

  导读:有关劳动法论文2300字写作简单吗?其实不管是撰写哪方面的论文,都需要大量的参考相关的文献,这样自己在写作的时候就能有一定的方向,本论文分类为劳动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有关劳动法论文23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劳动法论文2300字(一):完善劳动法有关问题刍议论文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起步较晚,理论准备不足,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劳动立法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使得我国劳动立法现状更显滞后,而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本文从劳动法的概念与部门法性质、劳动法完善的必要性、劳动法完善的内容来阐述劳动法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劳动法;完善;内容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部门法性质


  对“劳动法”一词的理解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地法律。广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法,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


  所谓部门法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每个法的部门都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而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又互相关系、协调统一。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虽然表面看起来二者均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民法之对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是可以单独调整的,如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人格关系则属一般意义上的人身关系。但劳动法之劳动关系乃是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难以在法律设计上独立存在,从而使得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独立存在性。


  二、劳动法完善的必要性


  (一)立法滞后


  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现实劳动立法的差距,使得劳动法严重滞后。劳动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蓝图还不够清晰。鉴于尚未完整展示和还不定型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所制定的《劳动法》,就不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制度做出完备的规定,更不能完全解决后来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中不断出现的问题。至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被寄予厚望,但也仅仅是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补充和细化;虽然增加了劳务派遣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制度,但其关注内容也主要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问题,并不具有前瞻性,也不能使我国劳动立法从根本上完善。


  (二)体系尚不够健全


  劳动法体系是由一系列的劳动法分支构成的,按照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劳动法学者,同时又是大法官的黄越钦先生的观点,劳动法应由雇佣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工社会 专业的大四学生。2014年10月底,小杨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地质勘探局进行预岗实习。谁知,仅过去半个月,因为突降大雨,小杨被带班领导命令快速跑去收拾仪器时,不慎一脚踏空,跌入4米多深的河谷里,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事后,小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点评】小杨的确无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确实有着上述相应内容,但规定指向的对象只是“职工”。由于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决定了用人单位没有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即使出现伤害,实习学生也无权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工伤保险赔偿。但小杨可以要求勘探局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工作13个月,为何不能成为公司正式职工


  【案例】截至2015年1月15日,大四学生小文利用业余时间在一家公司勤工助学已达13个月。鉴于就业形势严峻,又认为公司是难得的好单位,小文觉得如果能留在公司成为其正式职工,无疑是极佳的选择。于是,小文诚恳地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公司一口回绝。小文遂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坚持认为公司对其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岂料,法院也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为我国法律所允许。这自然决定了虽然小文在公司勤工助学的时间超过了一年,但却不能视为彼此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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