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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方向论文4400字_物权法方向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13 10:05:00

  导读:如何才能写作出满意的物权法方向论文4400字,应该也是现在大部分人都为之关注的话题了吧,在论文写作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让自己无法顺利的写作,本论文分类为物权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物权法方向论文44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物权法方向论文4400字(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辨析论文


  摘要: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衍生于民法平等原则,其内容含于《宪法》有关要求。针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错误主张是对物权法中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其实质是对宪法文意和法意的曲解。立足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的辨析,对《宪法》中有关条款做深层次解读,用以证明和强调国内法律体系中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享受平等的保护原则,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且能够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保障性作用。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宪法》;公共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0-0151-02


  有关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的争议来自社会主义《宪法》对“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强调。较主流的一种观点为,物权法中废除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均被明确指出的上述原则,因此是对《宪法》内容的一种违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已实行多年,但有关其合宪性的争议仍然存在,二者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明确的解释。解决物权平等性原则的合宪性争议,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完善,排除物权法立法困境,同时也是维护平等保护原则在社会经济 因素。


  (二)《物权法》74条第二项


  在《物权法》中74条第二项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我们分别分析一下该条规定中的限制性因素,“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的地方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那么,建筑区划内,不是占用业主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才适用于该规定的归属[1]。这样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给予了业主或者开发商约定车位保留所有权的可能性。但是,这样规定就会导致业主不能享有车位的所有权,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而业主如果对车位有需求,只能从开发商的手中购买或者租赁,如此一来,有可能使房价也有所上升。所以,在开发商与业主未对车位归属作出约定的时候,车位应当推定为业主所有。


  (三)《物权法》74条第三项


  《物权法》第74条第三项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因为地面停车场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它需要土地的占有,土地的占有权又是归小区业主所有,地面停车场的权利也自然而然划分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停车场是区分建筑物的附属部分,所以所有权也应是业主共有的。我们再看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这样规定的意思很不清晰,其他场地的具体场地并没有表述,容易引起误解[2]。


  三、完善物权法关于停车位权属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规定开发商对停车位的数量负有法定义务


  在经济利益的面前。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开发商可以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少建或者不建停车场,这样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增加了很多困扰,还有可能会引起多方的纠纷,很多不利于小区和谐的因素相继出现,所以对于设立相关的法规是有必要的。参照国内外相关经验,建议可以通过对小区设计的住户数量与车位数量之间设定一定的比例作为硬性要求,确定开发商所应当建设开发的车位数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缓解车位紧张的作用。


  (二)完善物权法中关于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关于归属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物权法》中没有对停车位的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指的所有没登记为专有部分的则为共有部分,而我们现在问题的重点就是,如何来区分专有部分的车位与共有部分的车位。我个人观点认为如果停车位未经登记不应作为专有部分,应作为共有的部分,在小区的停车位中,也应规定不允许业主以外的人获得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停车位附属于小区房屋的单元中,不可以单独的转让、出售,但是可以出租。如果小区的业主对停车位没有所有权需求,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方便其他的居民使用[3]。


  (三)对于开发商建设停车场给予奖励


  如果在法律法规中硬性规定开发商建立相应数量的停车场,虽然可以保证停车场的使用,但是若开发商无利可图,就会怠于停车场的建造,对于业主也不是明智的选择。所以,我认为应当在制度层面上鼓励开发商建设停车场,例如:在开发商完成法定义务的停车位数量之后,允许开发商对超出法定数量的停车位进行买卖、租赁、参与小区物业、停车位的管理或由政府部门对完成法定义务的开发商提供适当的补贴。这样既可以解决开发商的问题,也使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更加地便利,通过市场经济的调节,使开发商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实现一种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的利益双赢,对于小区的和谐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总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物权法》对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上还不够具体,在一些方面立法标准不够清晰,容易给为利所图的人钻空子。为了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应对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方面的对策,同时积极地解决问题,希望可以对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上做出一个相对明确的答案,这样既可以减少各方的矛盾,也对小区居民的和谐稳定生活有一定的良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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